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簽訂一年期租賃契約承租房屋,自九月起房間出現滲水問題,經多次通知房東仍未處理修繕。租賃期間房東所附之電視故障,房東要求承租人自行負擔維修費用。此外,頂樓加蓋工程持續施工產生嚴重噪音,影響居住品質。當事人希望提前終止租約並取回全額押金,但擔心退租時房東藉故扣押押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房間滲水屬房屋瑕疵,房東經通知不修繕,承租人得否據此提前終止租約?法律依據為何?
- 房東所附電視故障,維修費用應由何方負擔?出租人之修繕義務範圍為何?
- 頂樓加蓋施工噪音是否構成影響租賃物使用收益之瑕疵?
-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後,押金應如何返還?房東得否任意扣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保持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房間自九月起持續滲水,顯然已不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房東經通知後仍未處理,已違反其法定修繕義務。依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修繕,逾期不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若滲水情況已危及居住安全或健康(如壁癌、黴菌滋生),依民法第424條規定,承租人更可直接終止契約,無須事先催告。
關於電視維修費用之歸屬,依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電視若為房東於出租時即附隨提供之設備,屬於租賃物之一部分,其因正常使用耗損而故障,修繕費用應由房東負擔。房東要求承租人自行負擔維修費用,除非租約中有明確約定家電維修由承租人負責之條款,否則於法無據。惟若電視係因承租人不當使用而損壞,則修繕費用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頂樓加蓋施工產生之噪音,若施工係由房東自行或委託進行,則房東有義務排除此等妨礙承租人使用收益之情事。若施工係由其他住戶或第三人進行,承租人得依民法第424條或第430條之規定主張權利,蓋房東仍有義務確保租賃物適於居住使用。持續且嚴重之施工噪音足以構成影響租賃物使用收益之瑕疵。
關於押金返還,依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且於租賃關係消滅時房東應返還押金。房東僅得就承租人積欠之租金、水電費或對房屋造成之損害主張扣抵,不得以承租人提前解約為由而沒收押金。實務上,若承租人係因房東違反修繕義務而終止契約,承租人並無違約之情事,房東更無理由扣押金。建議當事人以書面存證信函催告房東限期修繕,留存滲水照片、通訊紀錄等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房東對於滲水及電視故障未盡修繕義務,承租人依法得定期催告後終止租約,並請求返還全額押金。房東不得以提前解約為由扣押金。
- 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載明房間滲水、電視故障及施工噪音等瑕疵事項,限定十四日內完成修繕,並保留郵局收據作為催告之證明。
- 全面蒐集並保存房屋瑕疵之證據,包括滲水部位之照片及影片(附拍攝日期)、與房東溝通修繕之LINE或簡訊對話紀錄截圖、施工噪音之錄音等。
- 催告期限屆滿後房東仍未修繕,以存證信函通知房東終止租約,載明終止之法律依據(民法第430條或第424條),並要求返還押金及交還電視維修費用(如已自行支付)。
- 退租時拍攝房屋現況之照片及影片,逐一記錄屋內設備狀況,避免房東事後主張承租人毀損房屋而扣押金。
- 若房東仍拒絕返還押金,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押金金額於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求返還押金。
- 檢視租約是否有不當之違約金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及內政部定型化租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合理之違約金條款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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