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透過Instagram社群平台尋找私人健身教練,與某教練聯繫後支付訂金預約課程。然而課程尚未開始,當事人即因故欲取消,教練表示訂金不予退還。此外,當事人另透過該教練介紹之第三方公司購買健身相關商品,已付款但迄今未收到商品,且已超過七日鑑賞期。當事人面臨兩項消費爭議:一為教練課程訂金能否退還,二為已付款但未收到之商品應如何處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所付款項之法律性質為「定金」或「訂金」(預付款)?此區別對退款權利有何影響?
- 透過IG聯繫之私人教練是否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課程是否適用七日猶豫期?
- 向第三方公司購買商品已逾七日鑑賞期但未收到商品,消費者得主張何種權利?
- 商品未交付之情形下,七日鑑賞期之起算時點為何?是否受「超過鑑賞期」之限制?
- 教練與第三方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共同銷售行為?當事人可否向教練主張連帶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教練課程訂金之退還問題,首先須區分所付款項之法律性質。若付款時雙方約定為「定金」,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但若所付款項僅為「訂金」或「預付款」性質,則屬價金之一部預先給付,消費者取消時原則上應可請求返還已付之訂金,僅需賠償賣方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害。實務上,若雙方未明確約定為「定金」,法院通常傾向認定為「訂金」(預付款),有利於消費者請求返還。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須判斷該私人教練是否屬消保法第2條所定之「企業經營者」。若教練係以個人名義透過IG招攬客戶、持續性提供健身教學服務並以此為業,即便未辦理營業登記,仍可能被認定為企業經營者。若屬企業經營者,透過IG進行之交易即構成「通訊交易」,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惟須注意,行政院公告之「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將部分服務排除於七日猶豫期之外,健身課程是否屬排除項目需進一步確認。
就第三方公司商品未收到之問題,此涉及賣方之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已付款但未收到商品,表示賣方尚未履行交付義務,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5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交付商品,逾期未交付即得解除契約並依第259條請求返還已付價金。此處須特別強調:七日鑑賞期之起算係以「收受商品」為時點,當事人既未收到商品,七日猶豫期根本尚未開始起算,因此「超過七日鑑賞期」之主張並不成立。
關於教練與第三方公司之關係,若教練係作為第三方公司之銷售代理人或推薦人,其推薦行為使當事人產生信賴而決定購買,則在民法上教練可能構成表見代理或共同侵權行為人,當事人得考慮向教練主張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若教練僅為單純介紹而無代理或銷售行為,則其法律責任較為有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教練課程訂金若屬預付款性質應可請求退還;向第三方購買之商品既未收到,七日鑑賞期尚未起算,當事人得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解約退款。
- 確認支付教練之款項性質,檢視付款時雙方之對話紀錄是否有「定金」或「訂金」之用語,若為「訂金」或未明確約定,可主張退還。
- 以書面或訊息方式向教練表明取消課程之意思,若教練拒絕退款,告知將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權利。
- 就第三方公司商品部分,立即以書面催告該公司於合理期限(例如七日)內交付商品,逾期未交付即以催告函表示解除契約並請求退款。
- 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或地方政府消保官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調解教練課程訂金及第三方公司商品之消費爭議。
- 保存所有與教練及第三方公司之對話紀錄、付款證明、商品訂購頁面截圖等資料,作為日後主張權利之證據。
- 若金額較小,可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十萬元以下)或簡易訴訟(五十萬元以下),程序簡便且費用低廉。
- 若懷疑教練與第三方公司係共同設局詐騙,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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