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在學學生,於某日深夜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賣家訂購一款網路減肥商品。然而隔日上午約十點,當事人基於經濟考量且過去曾購買類似產品卻發現為假貨之經驗,隨即向賣家表示欲取消訂單。賣家以該商品屬於客製化產品為由拒絕取消,並威脅若不領貨將對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因此感到不安,希望了解自身是否享有取消訂單之權利。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LINE通訊軟體購買商品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定義之「通訊交易」,從而享有七日解除權?
- 賣家主張商品為「客製化產品」是否足以排除消費者之七日無條件解約權?減肥商品是否符合客製化之定義?
- 賣家威脅對消費者提告之行為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正當性?消費者行使法定解約權是否構成違約或違法?
- 該減肥商品若未取得合法許可證或涉及誇大不實廣告,消費者得否據此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 — 通訊交易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 民法第92條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在於消費者透過LINE通訊軟體購買商品後之解約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透過LINE下單購物屬於典型之通訊交易型態,消費者自當享有此項法定解除權。本案當事人於下單隔日即表示取消,時間上遠在七日期限之內,解約權之行使應無疑義。
賣家以商品屬「客製化」為由拒絕解約,此主張須嚴格審視。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1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所謂客製化商品係指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量身訂做之服飾或刻有消費者姓名之商品。一般減肥商品通常為統一配方之制式產品,即便賣家聲稱係針對個人體質調配,仍須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該商品確實係依當事人個人需求特別製作且無法再次銷售。若賣家無法舉證,其客製化之抗辯不足以排除消費者之法定解除權。
關於賣家威脅提告之行為,消費者依法行使解約權係正當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不構成任何民事違約或刑事犯罪。賣家以提告相威脅迫使消費者放棄解約權,此行為不僅於法無據,若其言詞已達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反而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此外,當事人提及過去曾購買類似商品發現為假貨,若本案商品同屬來路不明之產品,賣家可能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不實廣告,甚至涉嫌詐欺。
值得注意的是,透過LINE等非正規電商平台交易之消費者,在舉證及追償上往往面臨較大困難,因賣家身分資訊不透明。建議當事人儘速保存所有對話紀錄作為日後舉證之用,並向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主管機關協助調解處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透過LINE購買減肥商品屬通訊交易,依法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權。賣家以客製化為由拒絕退款通常難以成立,威脅提告更無法律依據。當事人應堅定行使解約權並尋求消保機關協助。
- 立即以書面方式(如LINE訊息截圖存證後再發送正式文字訊息)向賣家明確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解除契約,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
- 完整保存所有與賣家之LINE對話紀錄,包含下單時間、商品資訊、賣家拒絕取消及威脅提告之訊息,逐一截圖備份。
- 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提出申訴,請求主管機關介入協調,通訊交易解約案件通常可透過調解有效解決。
- 若已付款且賣家拒絕退款,可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或逕向法院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價金。
- 不必理會賣家之提告威脅,消費者行使法定解約權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若賣家持續以訴訟恐嚇,可考慮反向提出恐嚇罪之刑事告訴。
- 若該商品疑似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食品或藥品,可同時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舉,由主管機關查處。
- 日後進行網路購物時,建議選擇具有完善退貨機制之正規電商平台,避免透過LINE等私人管道交易,以降低消費糾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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