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成立後之裁罰程序、性平會運作與撤回告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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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收到主管機關之通知書,認定其性騷擾行為成立。當事人關切後續是否將直接收到罰鍰裁處通知,抑或尚需經歷開庭或其他行政程序。此外,當事人亦詢問公司是否仍會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進行調查,以及若被害人願意和解,是否可請求撤回性騷擾之告訴,和解之最遲期限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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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性騷擾經主管機關認定成立後,行政裁罰之具體程序及罰鍰金額範圍為何?
  • 主管機關認定成立後,公司是否仍有義務召開性平會另行調查?兩者之關係為何?
  • 性騷擾防治法之行政申訴與刑事告訴之區別為何?被害人得否撤回以免除行為人之處罰?
  • 和解對於行政裁罰之減輕及刑事告訴之撤回,分別有何影響?最遲撤回期限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性騷擾防治法之處理程序可分為行政裁罰與刑事追訴兩條路徑,兩者獨立運作。在行政裁罰方面,當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性騷擾防治法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後,將依同法第20條裁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裁罰前,依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為人可於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主管機關審酌行為人之答辯後,始作成正式裁罰處分書。此程序不須開庭,與司法審判程序不同。

關於公司性平會之問題,若性騷擾事件發生於職場環境,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即使主管機關已認定成立,公司基於內部管理及法定義務,仍可能召開性別平等委員會(或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性平會之調查結果將影響公司對行為人之內部懲處(如記過、調職、解僱等),與主管機關之行政裁罰屬不同層面之處理。換言之,當事人可能同時面臨政府之罰鍰及公司之內部懲處。

至於和解與撤回之問題,須區分行政與刑事兩個層面。行政裁罰屬公權力之行使,被害人撤回申訴並不當然免除行為人之行政罰鍰,但雙方達成和解之事實可作為主管機關裁罰時考量減輕處分之因素。若性騷擾行為同時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刑事犯罪(即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該罪為告訴乃論,被害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刑事告訴。因此,和解對刑事部分之效果較為明確,但對行政裁罰部分僅具間接影響。

綜合而言,當事人目前所面臨之行政裁罰程序已進入認定成立階段,後續主管機關將通知裁罰金額。當事人應把握陳述意見之機會,說明事發經過及態度,並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和解,以爭取主管機關從輕裁罰。若不服裁罰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性騷擾認定成立後,主管機關將裁處罰鍰,行為人得於裁罰前陳述意見。行政裁罰無法因被害人撤回而免除,但和解可作為減輕之參考。公司性平會程序與政府裁罰各自獨立進行。

  1. 收到主管機關陳述意見通知書後,務必於期限內提出書面答辯,誠實說明事發經過,展現悔意與改善態度,爭取從輕裁罰。
  2. 儘速委託律師或透過可信賴之第三人與被害人聯繫,協商和解事宜,和解書應載明賠償金額及被害人同意從輕處理之意旨。
  3. 若公司召開性平會,應配合出席並如實陳述,同時準備有利之證據(如和解書、悔過書等),以減輕公司內部懲處之力度。
  4. 注意區分行政裁罰與刑事程序:若另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刑事告訴,和解後應請被害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刑事告訴。
  5. 若不服主管機關之裁罰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後三十日內提起訴願,對訴願決定不服者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6. 自我反省行為並參加性別平等相關課程或輔導,此等積極作為可作為裁罰減輕之有利事證。
  7. 日後應嚴格遵守職場性別平等規範,避免任何可能構成性騷擾之言行,以免再次受罰或遭公司解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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