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誇大療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行政裁罰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在PChome電商平台上販售食品,其商品頁面之廣告內容遭主管機關認定涉及誇大療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當事人表示該商品早已停止販售並下架,且廣告內容並非自行撰寫,而是直接複製上線(上游)賣家所提供之產品文案。當事人對於遭裁罰一事感到疑惑,欲瞭解其法律責任及可能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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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商品已自行下架且停止販售,主管機關是否仍得就先前刊登之違規廣告進行裁罰?
  • 廣告內容係複製上游賣家提供之文案,當事人是否仍為行政處罰之對象?能否以此主張免責或減輕責任?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所禁止之「誇大」及「宣稱醫療效能」之具體認定標準為何?
  • 當事人得循何種行政救濟途徑爭取撤銷或減輕裁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明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有「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將可能涉及療效之詞句詳細列舉,包括「治療」、「改善體質」、「降血壓」、「抗癌」等用語。

就當事人主張商品已下架一事,行政罰之裁處時效依行政罰法第27條為三年,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廣告之違規行為於廣告刊登期間持續存在,即使事後下架,只要裁處時尚在三年時效內,主管機關仍得依法裁罰。不過,商品已自行下架之事實可依行政罰法第18條作為裁量減輕之有利因素,主管機關於裁處罰鍰時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商品已停售且當事人可能獲利有限者,罰鍰金額應予以適當考量。

關於廣告內容係複製上游賣家提供之文案一事,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然而,在網路平台上刊登商品廣告之人即為刊登廣告之主體,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負有確保廣告內容合法之義務。即便廣告文案由上游提供,當事人於刊登前仍有審查義務,未加審查而直接複製刊登,至少構成過失,恐難據此主張完全免責。但此一事實可作為減輕裁罰之酌量因素,並可作為日後向上游賣家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依據。

若當事人已收到裁處書,對罰鍰金額或處分內容不服,依訴願法第14條應於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通常為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訴願理由可著重於:(1)商品已自行下架,違規狀態已終止;(2)廣告文案非自行撰寫,主觀惡性較低;(3)銷售數量有限,獲利金額不高,罰鍰金額與違規情節不成比例等。若訴願遭駁回,得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商品已下架不影響主管機關之裁罰權,但可作為減輕罰鍰之有利因素。廣告內容由上游提供不構成完全免責事由,但可減輕責任。

  1. 確認裁處書之送達日期,於30日內決定是否提起訴願。若決定提起訴願,應於期限內向衛生福利部提出訴願書。
  2. 蒐集並保全所有有利證據,包括商品下架之時間證明(如平台操作紀錄)、上游賣家提供廣告文案之通訊紀錄或書面資料、實際銷售數量及金額等。
  3. 在訴願書中詳述減輕情事:商品已主動下架、廣告文案係複製上游賣家所提供、銷售規模及獲利有限、係初次違規且非故意誇大等,主張裁處金額過高而應予以減輕。
  4. 評估是否向上游賣家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若上游賣家提供之廣告文案導致當事人遭行政裁罰,當事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罰鍰金額)得依民法第184條向上游賣家請求賠償。
  5. 立即檢視目前是否仍有其他商品之廣告內容涉及誇大療效或醫療效能之文字,若有應立即修正或下架,避免再次遭罰。食品廣告應避免使用任何暗示療效之用語。
  6. 日後經營食品電商時,應自行審查商品廣告內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不可直接複製上游賣家之文案而未加檢視。可參考食藥署公告之認定準則自行檢核。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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