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108年4月26日透過線上意見信箱向原處分機關傳送A、B兩案之訴願書電子檔,並於同年4月29日以雙掛號寄出紙本訴願書(4月30日送達回執戳印)。嗣後A案於108年8月21日收到訴願決定期延長二個月之通知,B案則未收到延長通知。兩案均於108年10月間收到訴願駁回之決定書(A案10月14日收到、B案10月15日收到),訴願決定日期均為108年9月27日。
當事人欲確認:(1)依訴願法關於「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之規定,A、B兩案是否符合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2)A案經延長決定期間後,是否仍有「延長逾二個月不為決定」之情形而得逕行起訴。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訴願法第85條所定三個月決定期間之起算時點為何?應以電子檔傳送日或紙本送達日為準?
- B案未收到延長通知,訴願機關之決定日期(108年9月27日)是否已逾三個月法定期間?是否曾存在得逕行起訴之時點?
- A案經延長二個月後,訴願機關之決定日期是否在延長期間內?是否符合「延長逾二個月不為決定」之要件?
- 訴願機關已作成駁回決定之情況下,訴願人是否仍得主張訴願逾期未決定而逕行起訴?抑或應循正常程序於收到決定書後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三、相關法條
- 訴願法第85條 — 訴願決定期間(三個月)及延長(二個月)
- 訴願法第14條 — 訴願之提起期間
- 行政訴訟法第4條 — 撤銷訴訟之提起要件
- 行政訴訟法第106條 — 行政訴訟起訴期間(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
- 訴願法第90條 — 訴願決定書之送達
四、法律分析
依訴願法第85條第1項,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同條第2項規定,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訴願人得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此即所謂「訴願決定擬制」或「視為訴願駁回」之規定,旨在保障人民不因訴願機關遲延而喪失救濟機會。
就本案時程計算,訴願書之受理日應以訴願機關實際收受紙本訴願書之日為準。依掛號回執戳印,紙本訴願書於108年4月30日送達,故訴願決定期間自108年5月1日起算三個月,至108年7月31日屆滿。就B案而言,當事人未收到延長通知,若訴願機關未依法通知延長,則B案之決定期間於108年7月31日即已屆滿。B案於108年8月1日起至訴願決定作成前(108年9月27日),曾存在得逕向行政法院起訴之時點。然而,訴願機關嗣後已於108年9月27日作成駁回決定,訴願逾期未決定之狀態已因決定書之作成而終結。
就A案而言,訴願機關已通知延長決定期間二個月。原三個月期間至108年7月31日屆滿,延長二個月至108年9月30日。A案之訴願決定日期為108年9月27日,係在延長期間(108年9月30日)屆滿前作成,故A案不存在「延長逾二個月不為決定」之情形。
關鍵問題在於:訴願機關已作成訴願駁回決定後,訴願人是否仍得主張訴願逾期未決定而逕行起訴?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訴願逾期未決定而得逕行起訴之規定,係在訴願機關「尚未作成決定」之期間始有適用。一旦訴願機關已作成決定,即回歸正常程序:訴願人應於收到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106條)。因此,本案A、B兩案既已收到訴願駁回之決定書,當事人應依正常程序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不宜再援引訴願逾期未決定之規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A、B兩案訴願機關均已作成駁回決定,當事人應依正常程序於收到決定書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而非主張訴願逾期未決定。
- 立即計算行政訴訟之起訴期間:A案於108年10月14日收到決定書,起訴期限至108年12月14日;B案於108年10月15日收到,起訴期限至108年12月15日。務必在期限內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撤銷訴訟之訴狀中,除主張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外,亦可附帶指出B案訴願機關未通知延長卻逾期作成決定之程序瑕疵,作為訴願程序不合法之攻擊方法。
- 在訴狀中詳細說明原處分違法之具體理由,附具相關證據,並明確記載訴之聲明(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 評估是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若原處分之執行將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得於訴訟進行中聲請法院裁定暫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 強烈建議委任行政法專業律師協助撰寫訴狀及出庭應訴,行政訴訟之程序較為複雜,專業律師可提供更有效之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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