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遭電動門夾傷之職業災害認定與補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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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上班期間因工作需要,前往張貼公告並將電動門之開關關閉。張貼完公告後,當事人輕推電動門,惟電動門疑因客人觸碰而快速關閉,致當事人手指遭夾傷,手指關節處出現瘀青、腫脹及疼痛症狀,受傷至第五天仍未痊癒。當事人希望了解此一事故是否符合職業災害之認定,以及得申請哪些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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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上班時間因操作電動門遭夾傷,是否符合職業災害之「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要件?
  • 電動門疑因客人推動而快速關閉,是否影響職災之認定?
  • 當事人得依勞動基準法向雇主請求哪些職災補償項目?
  • 雇主對於電動門之安全防護措施是否有未盡之注意義務?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職業災害之認定,依勞動部及司法實務見解,須符合「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兩項要件。「業務遂行性」指勞工係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執行職務時發生事故;「業務起因性」指災害與業務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中,當事人係於上班時間,因工作需要張貼公告並操作電動門開關而受傷,完全符合業務遂行性之要件。至於業務起因性,電動門為工作場所之設備,當事人因操作該設備而遭夾傷,受傷結果與執行業務間具有因果關係,應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電動門疑因客人推動而快速關閉一節,並不影響職災之認定。職業災害之補償採無過失責任原則,即便勞工本身有部分過失,或事故係第三人(客人)行為所引起,均不影響雇主之職災補償責任。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職災補償,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亦不因勞工與有過失而減免。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應補償之項目包括:(1)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因職災受傷所必需之醫療費用,由雇主補償;(2)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如勞工保險已給付傷病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3)若構成失能,依勞工保險失能等級給付失能補償。此外,當事人如有投保勞工保險,得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免繳健保部分負擔)及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按平均日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

關於雇主之安全維護責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電動門應設有防夾安全裝置(如紅外線感應器、防夾膠條等),若雇主未設置或未定期維護該等安全裝置,致電動門快速關閉夾傷勞工,雇主除負職災補償責任外,尚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侵權行為,勞工得另行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上班時間因工作需要操作電動門而遭夾傷,符合職業災害之認定要件。當事人有權依勞動基準法請求雇主補償醫療費用及工資,並可申請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給付。雇主若未盡電動門安全維護義務,另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 立即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就醫時應主動告知醫師係工作中受傷,以「職業傷害」身分就診,醫療費用可申請勞保職災醫療給付。
  2. 向雇主通報職業災害,並填寫職災通報表,留存通報紀錄。依法雇主有義務於知悉職災後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3. 保存所有醫療收據及診斷證明,若需請假治療,應以「公傷病假」申請,雇主應給付原領工資。
  4. 向勞保局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可領取平均日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之傷病給付。
  5. 若傷勢持續未癒或留有後遺症,應進行失能評估,依失能等級申請相應之失能給付。
  6. 檢視工作場所電動門是否設有防夾安全裝置,若雇主未設置或未維護,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要求改善。
  7. 如雇主拒絕給付職災補償,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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