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數年前結識一名已婚男性,交往期間該男性多次以個人名義於國外購買禮物贈送當事人,均為自願贈與,當事人從未主動索取。雙方分手後,當事人已將所有禮物轉贈予他人。嗣後該男性之配偶聯繫當事人,另有第三方女性亦主張該等禮物應予歸還。該男性近期頻繁聯繫當事人,要求歸還已轉贈之禮物,當事人對此深感困擾,欲了解其法律上是否有返還義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贈與契約是否已有效成立?贈與人事後能否單方面要求返還已交付之贈與物?
- 受贈人已將贈與物轉贈第三人,原贈與人之返還請求權是否因此消滅?
- 贈與人之配偶是否有權向受贈人主張返還贈與物?其法律依據為何?
- 贈與人持續以電話騷擾要求返還,受贈人得否主張法律保護?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係當事人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而成立之契約。本案中,該名已婚男性自願購買禮物並交付予當事人,當事人亦予接受,贈與契約已有效成立並履行完畢。依民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不得撤銷;而已交付之贈與物,除有法定撤銷事由外,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
關於贈與之撤銷,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本案中,當事人並無對贈與人或其家屬為任何侵害行為,故贈與人無法依第416條主張撤銷贈與。此外,即便贈與人得主張撤銷,依民法第419條規定,撤銷贈與後,受贈人應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惟受贈人已將贈與物轉讓予第三人者,受贈人僅就其因轉讓所得之利益負返還義務。若當事人係無償轉贈他人,並未因此獲得任何利益,則返還義務之範圍亦為零。
至於贈與人配偶之權利,實務上認為,夫妻一方將婚後財產贈與第三人,係處分自己之財產,除非構成脫產行為而侵害他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否則配偶不得直接向受贈人主張返還。配偶之救濟途徑應為:於離婚時依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將該贈與金額追加計算於應分配之婚後財產中,而非向受贈人追討。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判決亦採此見解。
另就贈與人持續以電話騷擾當事人一事,若其言語中帶有威脅恐嚇之意,當事人得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出告訴。即便未達恐嚇程度,若其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當事人亦得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警方申請保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贈與契約已有效成立且履行完畢,贈與人於無法定撤銷事由之情況下,不得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物。受贈人已將贈與物轉贈他人,即便贈與經撤銷,亦無返還義務。贈與人之配偶應透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維護其權益,不得直接向受贈人求償。
- 當事人無需返還已轉贈之禮物,可明確告知對方其法律上並無返還義務,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表達立場。
- 若對方持續以電話騷擾,建議保留通話紀錄、簡訊截圖等證據,作為日後提告或聲請保護令之依據。
- 若對方言語中帶有恐嚇威脅性質,得向警方報案並提出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告訴。
- 若對方之配偶來電主張權利,可告知其應向自己之配偶(即贈與人)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而非向受贈人追討。
- 建議蒐集當年贈與過程之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轉帳紀錄等),以備將來訴訟程序中證明贈與契約之存在。
- 如對方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應儘速委任律師處理,避免自行回應可能造成不利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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