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言論與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要件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將其社群媒體帳號出租予某人使用,雙方約定租期一個月,報酬為新台幣三萬元。然而租期屆滿後,對方遲未支付約定之報酬,且對當事人之催款訊息不予回應。當事人因不滿對方之態度,遂於對話中以激烈言詞辱罵對方。事後對方威脅將對當事人提起公然侮辱及誹謗之刑事告訴,當事人因此擔憂自身之法律風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在一對一私人對話中辱罵對方,是否符合公然侮辱罪「公然」之構成要件?
  • 當事人之辱罵言詞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其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為何?
  • 對方未依約支付帳號租借報酬,當事人得主張何種民事權利?
  • 社群媒體帳號出租之契約效力為何?是否違反平台使用條款而影響契約效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公然侮辱罪規定於刑法第309條,其構成要件有二:一為「公然」,即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二為「侮辱人」,即以言語、文字或動作對他人為抽象之謾罵或輕蔑之表示,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者。本案之關鍵在於當事人辱罵對方之場域是否具有「公然」之性質。若辱罵內容僅存在於雙方之一對一私人訊息(如私訊、簡訊)中,因不具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通常不符合公然之要件,難以成立公然侮辱罪。

然而,若辱罵內容係張貼於公開之社群媒體頁面、留言區、群組聊天室或其他不特定人得以閱覽之網路空間,則符合公然之要件。實務上,最高法院向來認為,網路社群平台之公開貼文或可供多數人觀覽之留言,均具有公然性。此外,縱使係在特定群組中發表,若該群組成員人數眾多(實務上通常以三人以上為標準),亦可能被認定為具有公然性。因此,當事人應檢視其辱罵言詞之發表場域,以判斷是否面臨公然侮辱罪之風險。

至於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其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在於:誹謗罪係指摘或傳述具體之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而公然侮辱罪則為抽象之謾罵,未涉及具體事實之指摘。例如,罵對方「騙子」屬於抽象謾罵(公然侮辱),但若具體指述「某人積欠某筆債務不還」則涉及事實之傳述(可能構成誹謗)。惟誹謗罪依刑法第311條設有免責事由,若行為人係基於善意且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得主張免責。

在民事方面,帳號租借之約定性質上近似民法第421條之租賃契約(以帳號使用權作為租賃標的),對方未依約支付報酬,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依契約關係請求對方給付租金。惟應注意,社群媒體平台之使用條款通常禁止帳號出租或轉讓,違反使用條款可能導致帳號被停權,但此屬平台與使用者間之契約關係,不影響當事人與對方間租賃契約之民事效力。當事人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約定之報酬三萬元。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若辱罵言詞僅存在於一對一私人對話中,通常不構成公然侮辱罪;但若在公開平台或多人群組中發表,則有構成之風險。帳號租借報酬之請求則屬民事契約問題,得透過民事訴訟途徑救濟。

  1. 立即停止以任何言詞辱罵對方,避免留下更多對自己不利之證據,日後溝通以理性平和之方式為之。
  2. 檢視辱罵言詞發表之場域,若係在公開平台上,考慮主動刪除相關貼文或留言,以減少損害。
  3. 保存與對方之所有對話紀錄,尤其是雙方約定帳號租借條件、對方承諾付款及拒絕付款之相關訊息,作為民事求償之證據。
  4. 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對方於一定期限內支付約定之報酬三萬元,逾期未付則提起法律訴訟。
  5. 若對方確實提出刑事告訴,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均為告訴乃論之罪,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與對方協商和解撤回告訴。
  6. 考慮反向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租金,或就對方未付款之行為評估是否構成詐欺而提出刑事告訴。
  7. 如收到警局通知或法院傳票,應儘速委任律師協助應訊,切勿無故不到場。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