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緝中到庭是否遭扣押之法律風險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目前處於通緝狀態,曾前往法院欲繳納罰金,但法院以疫情警戒期間為由,告知須等警戒解除後始能辦理繳納手續。然而,當事人另案收到法院開庭通知,需於指定日期到庭應訊。當事人擔憂若依通知到庭,是否會因通緝身分而遭法院當場逮捕扣押,陷入進退兩難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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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通緝犯主動到法院應訊另案開庭時,法院是否會依通緝令將其逮捕歸案?
  • 法院因疫情暫停受理罰金繳納,當事人是否因此得主張不可歸責之事由而免除通緝效力?
  • 當事人無力一次繳清罰金時,有無分期繳納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替代方案?
  • 通緝犯主動到案是否等同自首,能否據此獲得較有利之處遇?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同法第87條規定,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因此,通緝犯無論在任何場所被發現,包括法院,均有被逮捕之法律風險。當事人到法院開庭另案時,法院法警或書記官若於系統中查知其有通緝紀錄,依法有通知司法警察進行逮捕之義務。

然而,實務上對於通緝犯主動到案之情形,法院通常會考量當事人之到案態度。若當事人係主動前往發布通緝之法院報到(即所謂「自行到案」),法院在訊問後,若認定無羈押之必要(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所定之逃亡之虞、湮滅證據之虞或重罪羈押之情形),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實務上,若通緝原因僅係罰金未繳而非重大犯罪,法院通常不會裁定羈押,而係命當事人儘速繳納罰金或辦理易服勞役手續。

關於罰金繳納部分,依刑法第42條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惟當事人若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繳納,可向法院說明理由並聲請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此外,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替代入監執行。若通緝原因為罰金未繳,當事人亦得聲請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透過服勞役方式抵償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不到庭應訊另案,可能構成該另案之藏匿或逃亡事由,導致另案亦遭通緝,反而使法律狀況更加惡化。因此,逃避到庭並非明智之策。建議當事人先委任律師,由律師代為向發布通緝之法院聯繫,說明當事人願意主動到案之意願,並協商安排到案時間與後續處理方式,以爭取最有利之處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通緝犯到法院開庭確實有被逮捕歸案之風險,但主動到案之態度通常會獲得較有利之處遇。逃避到庭反而可能導致另案亦遭通緝,使情況更加惡化。建議優先處理通緝問題後再處理另案。

  1. 儘速委任刑事辯護律師,由律師協助評估通緝案件之性質與嚴重程度,擬定最佳到案策略。
  2. 由律師代為聯繫發布通緝之法院,表達當事人主動到案之意願,並安排到案時間及訊問程序。
  3. 主動到案時備妥身分證件及相關文件,向法院說明先前無法繳納罰金之原因(如疫情因素),爭取法院之諒解。
  4. 若無力一次繳清罰金,可向法院聲請分期繳納,或依刑法第42條聲請易服勞役以替代繳納。
  5. 針對另案開庭通知,於處理通緝問題後儘速到庭應訊,避免另案因未到庭而遭拘提或通緝。
  6. 準備相關有利事證(如固定住所證明、工作證明、家庭狀況等),以利法院評估無羈押之必要。
  7. 日後收到法院通知應即時處理,切勿拖延,以免因傳拘無著而再次遭到通緝。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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