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其雇主約一個月前未經通知或同意,擅自解除其勞工保險。當事人仍在職工作,僱傭關係並未終止,雇主卻私下辦理退保手續。當事人希望瞭解因雇主違法退保所損失之權益是否可追回,以及得否向雇主求償金錢上之損失。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雇主於僱傭關係存續中擅自為勞工辦理退保,是否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投保規定?
- 勞工因雇主違法退保期間所損失之保險年資及給付權益,應如何回復?
- 勞工得否依民法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向雇主求償損害賠償?損害範圍如何計算?
- 雇主違法退保是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三、相關法條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強制投保對象
-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 退保時機(離職時始得退保)
-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雇主違法退保之罰則與賠償責任
-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投保單位之投保義務
四、法律分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同條例第11條明定,被保險人於離職時,投保單位始應為其辦理退保。雇主在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擅自為勞工退保,顯然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屬違法行為。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且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法賠償。換言之,雇主違法退保期間,若勞工發生保險事故(如傷病、失能、死亡等),因無法向勞保局請領保險給付所造成之損失,均應由雇主負賠償責任。此外,退保期間之保險年資中斷,亦可能影響勞工日後之老年給付請領金額,此項差額損失亦得向雇主求償。
在勞動關係方面,雇主違法退保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之情形,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多次判決認定,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或擅自退保,構成違反勞工法令而損害勞工權益,勞工得據此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勞工之救濟途徑包括:向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違法退保,勞保局將介入調查並責令雇主補辦加保及補繳保險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得對雇主裁處罰鍰;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求雇主賠償損害;調解不成立者,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勞工亦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就雇主故意違法退保致其受損害部分,請求金錢上之損害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於僱傭關係存續中擅自為勞工退保,違反勞工保險條例之強制投保規定,應受行政處罰並負損害賠償責任。勞工得請求雇主補辦加保、賠償損失,並得據此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
- 立即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檢舉雇主違法退保,可透過勞保局網站線上檢舉或撥打專線,勞保局將責令雇主補辦加保手續。
- 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工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處)申請勞動檢查,主管機關將調查並依法對雇主裁處罰鍰。
- 蒐集僱傭關係存續之證據(薪資單、出勤紀錄、工作群組對話等),證明退保期間確實仍在職工作。
- 查詢勞保局個人投保紀錄,確認退保日期及保險年資中斷情形,作為計算損害之依據。
- 如欲離職,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 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求雇主賠償退保期間之保險費差額及可能損失之保險給付。
- 建議諮詢專業勞動法律師或各地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評估具體損害金額及最有利之救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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