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購買預售屋後發現車庫層高施工錯誤,實際高度與設計圖面不符,多出約二十公分。當事人向建商反映此問題,建商僅以「擔心淹水」為由回應,未積極處理。當事人因對建商之處理態度不滿,遂於網路上發文分享此經歷,嗣後擔憂此發文行為是否可能涉嫌誹謗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消費者就預售屋施工瑕疵之親身經歷上網發文,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發文內容是否屬於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之阻卻違法事由?
- 建商車庫層高施工錯誤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何?消費者得主張哪些權利?
- 消費者上網發文維權時,應注意哪些事項以避免法律風險?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分析,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構成誹謗罪。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明,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予保障,對於誹謗罪之適用應兼顧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衡平。行為人雖不能證明所述事項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本案當事人所發文之內容為其購買預售屋之親身經歷,車庫高度施工錯誤為客觀存在之事實,非屬捏造不實之言論。
再者,刑法第311條列舉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事由,其中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預售屋之施工品質係涉及公共利益之事項,消費者就建商施工瑕疵所為之分享與評論,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適當評論。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號判決意旨,所謂「適當之評論」,係指其評論不偏激而中肯、用語不致超出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只要當事人之發文以客觀事實為基礎,表達方式未逾合理範圍,即可主張善意評論之免責事由。
另就建商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言,車庫層高與設計圖面不符、多出二十公分之施工錯誤,屬於民法第354條之物之瑕疵。消費者得依民法第359條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亦得依民法第360條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建商僅以「擔心淹水」回覆而未積極處理,顯然未盡其瑕疵修補義務,消費者應以書面正式要求建商限期修繕或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就預售屋施工瑕疵之真實經歷上網發文,只要內容客觀真實且用語適當,原則上不構成誹謗罪,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同時,建商對施工瑕疵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修繕或賠償。
- 發文時應以客觀陳述事實為主,附上車庫高度測量數據、設計圖面比對照片等具體證據,增強說服力並降低誹謗風險。
- 避免在文中使用情緒性攻擊字眼或侮辱性言詞,以免落入公然侮辱罪之範疇。
- 保留車庫施工瑕疵之所有證據,包括購屋契約、設計圖面、現場照片、與建商往來之書面紀錄。
- 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建商限期修繕車庫高度瑕疵或協商減少價金,明確主張瑕疵擔保權利。
- 若建商仍不積極處理,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或不動產消費爭議調處委員會提出申訴。
- 評估是否委請律師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依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
- 若建商以誹謗罪提告,應積極應訴,主張釋字第509號解釋之合理查證義務已履行及刑法第311條善意評論之免責事由。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