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之執行力與上訴人未履行和解條件之法律效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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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民事訴訟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於二審達成訴訟上和解,和解筆錄約定上訴人應給付一定金額予被上訴人,上訴人並已申請退回上訴費用三分之二。然而上訴人未於和解筆錄約定之期限前匯款予被上訴人,當事人欲了解此時被上訴人之權利為何:是否僅能就和解金額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是否因此失效而回復原訴訟、抑或需另行聲請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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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訴訟上和解筆錄之法律效力為何?是否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 上訴人未依和解筆錄約定期限給付時,和解是否因此失效或自動解除?
  • 被上訴人得否持和解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範圍為何?
  • 被上訴人是否得主張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要求法院繼續審理原訴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規定,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訴訟上和解筆錄一經作成,即產生終結訴訟之效果,原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以和解內容定之。和解筆錄同時具有執行名義之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和解筆錄為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因此,上訴人未依約定期限匯款時,被上訴人得持該和解筆錄正本,向法院聲請對上訴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重要的是,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訴訟即告終結,不因一方未履行和解條件而自動失效或回復為原訴訟狀態。換言之,和解筆錄約定上訴人應給付20萬元,即使上訴人逾期未付,被上訴人亦不得主張和解失效而要求法院恢復審理以爭取原本可能判給的40萬元。被上訴人之救濟途徑為就和解筆錄所載之20萬元債權聲請強制執行,而非重新進行訴訟。

惟若和解筆錄有約定類似「上訴人逾期未付,則應給付全額40萬元」之條款(即所謂「附條件和解」或「懲罰性條款」),則被上訴人得依該約款主張全額給付。但若和解筆錄無此類約定,被上訴人僅能就和解金額20萬元為強制執行。至於和解是否存在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如詐欺、脅迫、錯誤),被上訴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0-1條規定,請求繼續審判,但須有法定事由,單純上訴人逾期未履行並不構成得撤銷和解之原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訴訟上和解筆錄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上訴人逾期未付款時,被上訴人得持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但僅限於和解所載金額。和解不因一方未履行而自動失效,被上訴人原則上無法要求恢復原訴訟審理。

  1. 立即向作成和解筆錄之法院聲請核發和解筆錄正本及確定證明書,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2. 備妥執行名義後,向上訴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3. 聲請強制執行時可一併聲請查封上訴人名下之不動產、動產、銀行存款及薪資債權等。
  4. 仔細檢視和解筆錄是否有約定逾期未付之違約條款或加計利息之約定,如有則一併聲請執行。
  5. 若和解成立過程中存在詐欺或脅迫情事,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0-1條於30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6. 日後達成訴訟上和解時,建議於和解筆錄中約定逾期未履行之法律效果(如回復原請求金額或加計違約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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