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監護權爭議與扶養費請求權之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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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於108年1月協議離婚,育有一名子女,約定雙方共同監護,由當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前配偶每月給付扶養費。離婚後,前配偶多次以言語霸凌方式指控當事人或保母虐待子女,要求將子女帶回。當事人不堪其擾而口頭同意將子女暫交前配偶照顧,嗣後前配偶反向當事人頻繁索取扶養費用並威脅要求當事人放棄監護權。此事已持續約兩年,當事人欲瞭解如何維護自身及子女之權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口頭約定變更主要照顧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原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是否仍有拘束力?
  • 前配偶以言語霸凌及虛構虐待事實威脅索取監護權,是否構成家庭暴力或恐嚇?
  • 當事人在子女由前配偶照顧期間,是否仍負有給付扶養費之義務?金額如何認定?
  • 當事人欲取回子女之主要照顧權,應循何種法律程序?
  • 如何認定子女之最佳利益以作為監護權改定之依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問題在於離婚協議書約定之共同監護及主要照顧者安排,是否因口頭約定而變更。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協議不成或未為協議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酌定之。本案離婚協議書已明確約定共同監護並由當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此一約定具有法律拘束力。口頭約定變更主要照顧者,在法律上效力有疑義,且當事人係在前配偶言語威脅壓力下所為之意思表示,得主張其非出於真意或受脅迫而為。

就前配偶之言語霸凌行為而言,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將家庭暴力定義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前配偶反覆以言語指控虐待子女、威脅索取監護權、頻繁索取費用等行為,已構成精神上之騷擾與控制,當事人得依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保護令之核發不以身體暴力為限,精神暴力同受規範。

關於扶養費問題,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亦不因監護權歸屬而免除。當子女實際由前配偶照顧時,當事人確實負有分擔扶養費用之義務,惟其金額應依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需要合理酌定,而非由前配偶單方任意要求。若雙方對扶養費金額無法達成協議,任一方得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用。

當事人如欲取回子女之主要照顧權,應向法院提起改定親權行使之訴訟。法院將依民法第1055條之1所列各項因素,包含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父母之保護教養能力、各方之經濟狀況、父母與子女間之感情及互動狀況等,綜合判斷何者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當事人先前擔任主要照顧者之經驗,以及前配偶以不當手段取得照顧權之事實,均為法院審酌之重要因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約定之監護安排具法律效力,口頭變更在脅迫情形下效力有疑義。前配偶之言語霸凌構成家庭暴力,當事人得聲請保護令。扶養費為雙方義務,金額應合理酌定。建議循法律程序取回主要照顧權。

  1. 立即保留前配偶所有言語威脅、索取費用之訊息紀錄(LINE、簡訊等),作為日後訴訟證據。
  2. 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阻止前配偶繼續以言語霸凌方式騷擾及威脅。
  3.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改定親權行使之聲請,主張依原離婚協議由當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
  4. 就扶養費部分,可同時向法院聲請酌定扶養費金額,由法院依雙方經濟能力公平裁定。
  5. 蒐集當事人具備良好照顧能力之相關證據,如穩定工作、適當居住環境、與子女之互動紀錄等。
  6. 若前配偶虛構虐待子女之事實向主管機關通報,應積極配合調查並提出反證以澄清事實。
  7. 切勿再以口頭方式與前配偶約定任何關於子女之事項,所有協議均應以書面為之並經法律程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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