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聯絡不上之裁判離婚程序與公示送達制度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曾入監服刑約一年,出監後至今已逾一年半,與配偶完全失去聯繫。當事人表示在入監前雙方即已口頭約定離婚,但迄今未辦理離婚手續。目前當事人完全無法聯繫到配偶,不知其住所及聯絡方式,希望瞭解在此情形下如何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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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無法聯繫配偶之情形下,是否仍得辦理協議離婚?有無替代途徑?
  • 雙方長期分居且失聯,是否構成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法定事由?
  • 配偶住所不明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時,法院得否以公示送達方式進行?
  • 當事人曾入監服刑之事實,對離婚訴訟有無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49條及第1050條之規定,須雙方當事人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須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由於當事人完全聯絡不上配偶,無法取得配偶之簽名同意,故協議離婚在事實上無法進行。當事人唯一之途徑為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

就裁判離婚之事由而言,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款法定離婚事由,其中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可能適用於配偶長期失聯不歸之情形。此外,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概括條款:「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亦為重要之請求依據。本案雙方已分居失聯逾二年半(入監一年加出監後一年半),婚姻關係名存實亡,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有相當高之機會獲法院判准離婚。

程序上,配偶住所不明而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公示送達係將應送達之文書揭示於法院公告欄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經一定期間(國內送達為公告後二十日)即生送達效力。配偶經合法公示送達後仍未到庭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之規定,依當事人之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務上,此類案件法院通常會先調閱配偶之戶籍資料確認其戶籍地址,嘗試寄存送達,若仍無法送達方才核准公示送達。

關於當事人曾入監服刑之事實,在離婚訴訟中可能成為對造(配偶方)主張之抗辯事由,但由於配偶已長期失聯未出庭,此抗辯實際上不太可能被提出。且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重大事由應由「有責程度較重之一方」承擔不利益,法院會綜合審酌雙方之過失程度。配偶長期失聯不歸,其有責程度亦不輕。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長期失聯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時,應向法院提起裁判離婚之訴。透過公示送達及一造辯論判決之程序,即使配偶未到庭,法院仍可依法作成離婚判決。雙方分居失聯逾二年半,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獲判離婚之機會相當高。

  1. 先至戶政機關申請配偶之戶籍謄本,確認其戶籍登記地址,作為訴訟送達之初始依據。
  2. 委請律師撰寫離婚訴訟起訴狀,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及第1項第5款(惡意遺棄)為請求權基礎。
  3. 向配偶戶籍地之家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繳納裁判費後等待法院排定庭期。
  4. 若配偶之戶籍地址無法完成送達,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提供已嘗試聯繫配偶未果之相關證據。
  5. 公示送達期間屆滿後,配偶仍未到庭者,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6. 取得離婚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持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7. 若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用,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扶助律師代理訴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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