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逕行扣薪抵償借款之勞動法律爭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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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受僱勞工,向雇主借款新臺幣三萬元並簽訂借據,約定按月分期償還,且當事人確實每月定時還款。然而雇主於某月發薪日,未經當事人同意,逕行宣布要將剩餘借款餘額一次從薪資中全額扣除。當事人質疑雇主此舉是否合法,以及自身應如何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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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雇主得否未經勞工同意,逕行從薪資中扣除借款餘額?是否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
  • 勞雇間之借貸契約與勞動契約為不同法律關係,雇主得否主張抵銷?
  • 借據中若無約定雇主得從薪資扣除,雇主片面變更還款條件是否合法?
  • 勞工遭違法扣薪後,得循何種途徑救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此即所謂「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勞工之基本生活保障,避免雇主任意扣減勞工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歷來函釋亦明確指出,雇主不得片面自勞工工資中扣除勞工積欠之借款。

本案中,勞工與雇主間之借貸關係係獨立於勞動契約之民事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474條),雙方已約定按月分期償還之還款條件。雇主如欲變更還款條件(由分期改為一次清償),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但不得逕行從薪資扣除。蓋工資債權與借款債權雖為二人互負之債務,然依勞動基準法之特別規定,工資債權受有特別保護,雇主不得逕行主張民法第334條之抵銷權。

最高法院相關見解認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所稱「勞雇雙方另有約定」,係指勞工事先同意或事後明確追認雇主得從工資中扣除特定款項,且該約定須出於勞工之真意,不得違反強制規定。若借據中未記載雇主得從薪資扣除借款,雇主即無權片面為之。縱使借據中有此約定,該約定亦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之規定,且扣除後之實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同條第3項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勞工遭違法扣薪時,得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亦得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返還遭扣除之工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雇主逕行從薪資扣除員工借款餘額,違反勞動基準法工資全額給付原則,屬違法行為。勞工與雇主間之借貸屬獨立民事關係,雇主應循民事途徑請求償還,不得以扣薪方式為之。

  1. 保留借據影本、薪資單、匯款紀錄等相關證據,證明約定之還款條件及雇主違法扣薪之事實。
  2.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雇主,表明其扣薪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要求立即返還遭扣除之工資。
  3. 向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檢舉,勞工局將對雇主進行勞動檢查並依法裁罰。
  4.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會協商合理之還款方案,在不影響基本生活之前提下履行借款義務。
  5. 若調解不成立,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扣薪資,勞資爭議訴訟暫免徵收裁判費。
  6. 確認借據內容及還款條件,依約按月繼續清償借款,避免雇主以不還款為由採取其他法律行動。
  7. 未來如需向雇主借款,建議於借據中明確約定還款方式及期限,避免雇主片面變更條件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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