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Google商家評論中給予一顆星之評價,但並未撰寫任何文字內容。該商家業者聲稱將透過網路公司查詢當事人之IP位址,並以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提起告訴。當事人因此感到擔憂,詢問對方提告是否有成立之可能。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僅給予一星評價而未撰寫文字內容,是否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單純星等評分是否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是否構成意見表達?
- 商家得否透過網路公司或Google取得評論者之IP位址?實務上之可行性為何?
- 若評論者並非該商家之實際消費者,給予一星評價是否可能構成其他法律責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所謂「指摘或傳述」,須有具體事實之陳述,例如指稱某商家販售過期食品、服務態度惡劣等具體事件。單純給予一星評價而未附帶任何文字說明,並未涉及任何具體事實之指摘或傳述,僅為消費者主觀評價之表達,不符合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在司法實務上,法院普遍認為星等評分屬於意見表達,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不構成誹謗罪。
至於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其構成要件為公然侮辱他人。所謂「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文字或舉動,對他人為抽象之謾罵或輕蔑表示。一星評價屬平台提供之正常評分機制,評分者行使平台賦予之評分權利,難以認定為對商家之侮辱行為。因此,單純一星評價通常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惟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須以「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為要件,單純一星評價顯然不符合此標準。
關於對方聲稱透過網路公司查IP位址之部分,實務上商家無法自行向Google取得評論者之個人資訊或IP位址。Google對於用戶資料之保護極為嚴格,僅在接獲司法機關之正式調取令後,才可能提供相關資訊。即使商家先行提出告訴,檢察官在評估案件後認為不構成犯罪,通常不會核發調取令向Google調取資料。因此,對方所稱查IP提告之威脅,在實務上缺乏可行性。
然而,若評論者並非實際消費者,而係基於惡意或競爭目的給予負面評價,此種行為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或構成民事上之侵權行為。商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主張名譽權受侵害之民事損害賠償。但即便如此,舉證責任在於商家,商家須證明評論者非實際消費者且出於惡意,在實務上舉證相當困難。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僅給予Google一星評價而未撰寫文字內容,不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亦不構成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對方聲稱透過網路公司查IP提告,在實務上缺乏可行性,當事人無需過度擔心。
- 保持冷靜,單純一星評價無文字內容不構成任何刑事犯罪,對方之威脅缺乏法律依據。
- 保留對方威脅之通訊紀錄(如訊息截圖),若對方持續騷擾,可作為反制之證據。
- 切勿因對方威脅而在評論中補充攻擊性文字,以免反而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之風險。
- 若收到法院或檢察署之傳票或書狀,應按期出席說明,可主張評分行為不構成誹謗罪。
- 若對方提告不成立,得考慮反告對方誣告罪(刑法第169條),但須評估訴訟成本。
- 日後給予負面評論時,若附帶文字,建議據實陳述消費體驗,避免使用攻擊性或侮辱性用語。
- 若對方持續以法律手段騷擾,建議委請律師發函警告,或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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