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租房屋非承租人名義得否列報租金支出扣除額之稅務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自某年起與他人合租於某地一戶民宅,該住宅當初係以社會住宅補助方式申請,需以其中一位房客之名義才能生效,故簽約時僅以該房客之名義簽署租賃契約。當事人雖實際居住於該處並分攤租金,但租約上並無自己的名字,因此詢問此種情形下是否仍可將租金支出列報於所得稅申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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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所得稅法上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之申報要件為何?是否以租約上載明當事人名義為必要?
  • 合租情形下,非租約承租人之同住者得否主張租金支出扣除?須備具何種證明文件?
  • 社會住宅補助租金與一般租金支出扣除之關係為何?是否有重複申報之限制?
  • 未於租約上列名之實際承租人,如何補正以取得報稅資格?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年得於12萬元限額內列報為列舉扣除額。申報時須檢附之文件包括:租賃契約書影本、付款證明影本(如匯款單據、轉帳紀錄等),以及納稅義務人於該租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切結確實居住於該地址之文件。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租賃契約上僅有同住房客之名字,當事人並未被列為承租人。依國稅局實務見解,租金支出扣除額之申報,原則上應以租賃契約上載明之承租人為申報主體。若租約上未列名當事人,當事人無法直接以該租約申報租金扣除。然而,實務上亦非完全不可能,若當事人能提供以下補充證明,仍有經國稅局審核認可之可能:由承租人出具之分攤租金證明書、當事人實際支付租金之轉帳紀錄(須能證明係支付予房東或承租人代收轉付)、戶籍登記於該址之證明或居住事實之切結書。

此外,本案涉及社會住宅補助之特殊情形。若該住宅係以社會住宅補助方式承租,當事人須注意租金支出扣除額與住宅租金補貼之間不得重複申報。依財政部函釋,已領取住宅租金補貼者,其補貼金額應自租金支出中扣除,僅就差額部分列報扣除。換言之,若同住之承租人已申報租金補貼,當事人即使取得報稅資格,亦須扣除已領取之補貼金額。

最務實之解決方式為請求房東或管理機構修改租約,將當事人增列為共同承租人,或另行簽訂分租契約。若房東願意配合,此為最簡便之處理方式。若無法修改租約,建議攜帶實際居住證明及租金支付紀錄,至所轄國稅局諮詢,確認可接受之替代文件。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租約上非本人名義者,原則上無法直接申報租金支出扣除額。但若能提供分攤租金之證明文件及實際居住之佐證,經國稅局審核仍有列報之可能。最佳方式為修改租約增列為共同承租人。

  1. 與同住之承租人及房東協商,請求將自己增列為租賃契約之共同承租人,並簽訂增補契約。
  2. 若無法修改租約,請承租人出具書面之租金分攤證明書,載明各房客分攤之金額及期間。
  3. 保留每月支付租金之轉帳紀錄或匯款證明,確保金流可追溯且能證明係用於支付租金。
  4. 確認自己之戶籍是否已遷至該租屋地址,若未設籍,可準備居住事實之切結書。
  5. 確認同住承租人是否已申報住宅租金補貼,避免重複申報之風險。
  6. 攜帶所有相關文件至所轄國稅局服務處諮詢,確認具體可接受之申報方式及所需文件。
  7. 若對國稅局之認定有疑義,得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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