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家庭成員(A君)對於依法應受其扶養之親屬(可能為年邁父母、未成年子女或其他需受扶養之人),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未提供生活所需之費用或照顧,形同棄養。受扶養者生活陷入困境,當事人欲了解棄養行為在法律上之定義、可能面臨之刑事責任,以及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請求A君履行扶養義務或給付扶養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A君不履行扶養義務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之遺棄罪?其構成要件為何?
- 民法上直系血親間之扶養義務範圍為何?扶養費金額如何計算?
- 扶養義務人得否以自身經濟困難或受扶養者過去有不當行為為由,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如何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扶養費之給付?得否請求追溯過去之扶養費?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在刑事責任方面,棄養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違背義務遺棄罪。該罪之構成要件為:(1)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2)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所謂「無自救力之人」,係指因年幼、老邁、疾病、身心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自行維持生存者。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方面,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間、兄弟姊妹間均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須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僅須不能維持生活即可)。扶養之程度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關於扶養費之計算,實務上法院通常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各縣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參考基準,再考量受扶養者之實際需要(醫療、看護、生活等費用)及扶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加以酌定。如有多數扶養義務人時,各人依其經濟能力分擔扶養費。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第1118-1條規定了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若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曾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法院得減輕其扶養義務;若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此規定之目的在於衡平保障曾遭受不當對待之扶養義務人。例如,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未盡扶養義務或施以虐待,子女成年後得請求法院免除對該父母之扶養義務。
在程序上,受扶養權利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家事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家事法院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裁定。法院裁定確定後即具有執行力,如義務人未按期給付,權利人得聲請強制執行。至於過去已支出之扶養費,如由他人代為支出,該代墊者得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之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返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棄養行為在刑法上可能構成遺棄罪而負刑事責任,在民法上違反扶養義務而須給付扶養費。受扶養權利者得透過家事法院聲請給付扶養費,惟扶養義務人如有法定事由,得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蒐集A君未盡扶養義務之相關證據,包括受扶養者之生活困境、醫療需求、A君之經濟能力等資料。
- 先嘗試與A君協商扶養方式及金額,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化;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亦應一併協商分擔方案。
- 協商不成時,向家事法院遞狀聲請給付扶養費,法院會先進行調解程序。
- 如受扶養者(例如年邁父母)有生命或身體之急迫危險,可考慮向檢察署對A君提出遺棄罪之刑事告發。
- 如A君主張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應準備相關反駁證據,證明受扶養者並無民法第1118-1條所定之不當行為。
- 受扶養者可同時向社會局申請社會救助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福利措施,以因應訴訟期間之生活需求。
- 建議諮詢家事律師,評估具體案件之最適法律途徑,並協助撰寫聲請狀及出庭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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