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協議程序與請求權行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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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公務機關之作為或不作為致權利受損,擬向國家請求賠償。當事人已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之書面請求,目前正進入協議程序階段。當事人希望瞭解國賠協議之進行方式、協議不成立時之後續救濟途徑,以及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與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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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國家賠償法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具體內容為何?賠償義務機關之協議期限如何計算?
  •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要件為何?公務員行為與公有公共設施之國賠有何不同?
  • 協議不成立或機關拒絕賠償時,請求權人應如何提起後續訴訟?
  • 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如何避免時效消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請求權基礎主要有二:第一為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第二為第3條第1項,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後者為無過失責任,無須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此即所謂「協議先行」程序,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法定前置程序,未經協議程序即逕行起訴者,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訴訟依同法第12條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普通法院管轄,非由行政法院管轄。請求權人應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時效部分,依國家賠償法第8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時,時效中斷。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協議程序進行中時效停止進行,待協議不成立確定後,時效繼續計算,請求權人應儘速於時效屆滿前提起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國家賠償請求須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協議不成立時得向普通法院提起國賠訴訟。請求權時效為知有損害時起二年,應注意時效之中斷與停止事由。

  1. 以書面(建議以存證信函)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國家賠償請求,載明損害事實、請求賠償金額及法律依據,並保留送達證明。
  2. 準備完整之損害證據資料,包括醫療費用收據、薪資損失證明、現場照片、目擊證人陳述等。
  3. 協議程序中,注意賠償義務機關之回覆期限,若逾三十日未開始協議或逾六十日未達成協議,即可提起訴訟。
  4. 密切注意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務必行使權利,如已接近時效屆滿,應先提出書面請求以中斷時效。
  5. 協議不成立後,儘速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並檢附協議不成立之證明文件。
  6. 如有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免費法律扶助,國賠案件通常符合扶助要件。
  7. 建議委請具國家賠償訴訟經驗之律師協助,以提升求償之成功率及賠償金額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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