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A君)遭遇詐騙,不法份子透過網路手段取得A君之個人資料後,利用該等資料實施詐欺行為,致A君遭受財產損失。A君發現不僅金錢被騙取,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銀行帳戶等)亦遭外洩並被不法利用。A君懷疑個資外洩可能與先前在某企業留存之消費紀錄有關,欲了解如何同時就詐騙行為及個資外洩問題尋求法律救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詐欺行為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被害人如何提起刑事告訴?
- 個人資料遭外洩時,洩漏個資之企業或個人應負何種法律責任?
- 被害人得否同時向詐欺行為人及洩漏個資之企業請求損害賠償?
- 被害人應如何保全證據及防止損害擴大?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罪
- 刑法第339條之4 — 加重詐欺罪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 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之損害賠償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 違反個資法之刑事責任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 — 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之損害賠償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 — 非公務機關之安全維護義務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詐欺犯罪與個人資料外洩兩個層面之法律問題,應分別處理。就詐欺犯罪部分,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詐欺行為係以三人以上共犯、以電子通訊或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等方式為之,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就個人資料外洩部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若企業未善盡安全維護義務致個資外洩,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請求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賠償,同一原因事實經當事人二十人以上請求者,法院得依個資法第34條規定進行團體訴訟。
值得注意者,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不法取得並利用他人個資之詐欺行為人,除構成詐欺罪外,亦可能觸犯個資法之刑事規定,被害人得同時就兩項罪名提起告訴。
在實務操作上,被害人應同時採取刑事與民事雙軌救濟。刑事方面,至警察機關報案並提起告訴,同時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民事方面,可向詐欺行為人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被騙取之金額),並向洩漏個資之企業請求個資法上之損害賠償。兩者之請求權基礎不同,得併行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遭遇詐騙與個資外洩之被害人應採刑事與民事雙軌救濟。詐欺行為人構成刑法詐欺罪,洩漏個資之企業應依個資法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應儘速保全證據並報警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 立即至最近之警察機關報案,提出詐欺罪及個資法之刑事告訴,並撥打165反詐騙專線通報。
- 聯繫銀行凍結可能遭盜用之帳戶,變更網路銀行密碼及相關金融服務之安全設定,防止損害擴大。
- 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詐騙訊息截圖、通話紀錄、轉帳紀錄、對方帳戶資訊及個資外洩之通知紀錄等。
- 向懷疑洩漏個資之企業發函要求說明個資處理情形,並依個資法第10條行使查閱權及第11條行使更正、刪除權。
-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金管會、NCC等)檢舉企業未善盡個資安全維護義務,促使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及處罰。
- 視損害金額及情節,考慮對詐欺行為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或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日後應加強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包括不在不明網站留存個資、定期更換密碼、啟用雙因素驗證、注意可疑來電及訊息等。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