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和解賠償與第三人連帶責任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同事發生婚外不正當行為,於去年底遭配偶發現。經協商後,配偶以不提出告訴為條件,要求賠償新臺幣三十萬元作為和解金。當事人已先行支付全額賠償金予配偶,然而涉入之第三人(同事)並未出面且未支付任何分擔金額。當事人希望瞭解對於已支付之和解金,是否有向第三人求償之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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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外遇事件中不忠配偶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性質為何?是否為連帶債務?
  • 一方先行支付全額和解金後,得否依連帶債務之內部求償權向第三人請求分擔?
  • 和解協議之效力範圍是否及於未參與和解之第三人?
  • 當事人向第三人求償時,可主張之法律依據及求償金額如何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外遇事件中,不忠配偶與第三人共同侵害被害配偶之配偶權(身分法益),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對被害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特性在於,債權人得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因此,被害配偶得向不忠配偶或第三人任一方請求全額賠償。

本案中,當事人已先行支付全額和解金三十萬元,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就超過其應分擔額而為清償者,對於其他債務人有求償權。連帶債務人之內部分擔額,依民法第280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以平均分擔為原則。因此,當事人原則上得向第三人求償十五萬元(三十萬元之半數)。

然而,需注意和解協議之效力範圍。若和解協議僅由當事人與配偶雙方簽訂,第三人並非和解契約之當事人,則和解協議之拘束力原則上不及於第三人。此時,當事人向第三人求償之基礎並非和解協議,而係民法第281條連帶債務內部求償之法律規定。惟若配偶於和解中已表示不再追究第三人之責任(免除第三人之債務),則依民法第276條規定,該免除之效力就第三人應分擔部分發生絕對效力,當事人之求償權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實務上,最高法院對於配偶權侵害之損害賠償案件,考量因素包括:外遇行為之持續期間、對婚姻關係之影響程度、雙方之社經地位及資力等。當事人若欲向第三人求償,應備妥和解協議書、付款證明及外遇事實之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先行支付全額和解金後,依民法連帶債務之內部求償權,原則上得向第三人請求分擔其應負擔之半數金額。惟需確認和解協議中是否有免除第三人責任之約定,以判斷求償權是否受影響。

  1. 詳細檢視與配偶簽訂之和解協議內容,確認是否有免除第三人責任之相關約定或條款。
  2. 保存和解協議書原件、已付款之匯款紀錄或收據等證明文件,作為日後向第三人求償之證據。
  3. 先以書面(存證信函)向第三人請求分擔和解金之半數,催告其於合理期間內給付。
  4. 若第三人拒絕或未回應,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連帶債務之內部求償權。
  5. 諮詢律師評估求償成功之可能性,特別是和解協議之內容是否影響對第三人之求償權。
  6. 注意民事求償之時效期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
  7. 未來如涉及類似和解協商,建議由律師協助擬定和解協議,明確約定各方之分擔比例及付款方式,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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