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贈與手機後分手能否請求返還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以口頭及手機訊息之方式,將一支手機贈與交往中之對象。該手機之電信合約登記於當事人名下,手機月租費用亦由當事人持續繳納。嗣後雙方分手,當事人希望將手機取回,詢問在已明確表示贈與之情況下,是否仍有權利要求對方返還該手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口頭及訊息方式表示贈與並交付手機,贈與契約是否已有效成立並履行?
  • 已完成交付之贈與,贈與人得否以分手為由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
  • 手機合約在贈與人名下,是否影響手機所有權之認定?
  • 贈與人持續繳納手機費用,得否向受贈人請求返還?
  • 是否有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之適用餘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贈與為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本案當事人以口頭及手機訊息表示將手機贈與對方,對方接受並實際使用,贈與契約已有效成立,且手機亦已完成交付(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要件),手機之所有權已移轉予受贈人。

依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已移轉者,不得撤銷其贈與。因此,當事人原則上不得僅以「分手」為由撤銷已完成之贈與並要求返還手機。手機合約雖登記在當事人名下,但電信合約係當事人與電信業者間之服務契約,與手機(硬體)之所有權歸屬係屬不同法律關係。合約名義人不等於手機所有權人,尤其在已明確贈與之情況下。

惟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若受贈人在分手過程中有對當事人施以暴力、恐嚇、毀損財物等觸犯刑法之行為,當事人即得依此條撤銷贈與,並依民法第419條請求返還贈與物。撤銷權之行使依民法第417條規定,應於知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為之。

至於當事人持續繳納之手機月租費用,因贈與僅及於手機硬體,電信服務費用之負擔應回歸雙方之約定或不當得利之規定。若對方使用當事人名義之門號卻不負擔費用,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對方請求返還其所受利益(即代繳之電信費用)。當事人亦得向電信業者申請停止該門號之服務,以止損未來之費用支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已完成交付之口頭贈與,原則上不得撤銷,當事人不能僅因分手而要求返還手機。手機合約名義人不等於手機所有權人。惟若受贈人有忘恩行為,得依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至於電信費用,當事人得向對方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1. 評估受贈人是否有民法第416條所列之忘恩行為(如故意侵害、刑事犯罪等),若有,應於知悉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2. 保全當初贈與之手機訊息紀錄,以釐清贈與範圍(僅及手機硬體或包含電信服務費用)。
  3. 立即向電信業者申請停止該門號之服務或辦理門號移轉(NP),避免持續為對方負擔電信費用。
  4. 就已代繳之電信費用,以存證信函向對方請求返還,載明依不當得利之法律依據。
  5. 若對方拒絕返還代繳費用,可透過小額訴訟程序向法院請求給付。
  6. 未來贈與貴重物品予他人時,建議以書面明確約定贈與之範圍、條件及附隨義務,以減少日後爭議。
  7. 諮詢律師評估個案中是否有其他得以主張返還之法律依據,如附負擔之贈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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