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詐騙成為警示帳戶之法律救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欲申辦貸款,遭詐騙集團騙取銀行提款卡及密碼,對方佯稱需進行帳戶測試且期間不得變動帳戶金額。嗣後當事人發現帳戶遭凍結,經向銀行查詢得知有被害人已報案檢舉詐欺,其帳戶因此被列為警示帳戶,所有帳戶均無法使用,且帳戶內存款亦遭詐騙集團提領。當事人至戶籍地警局製作筆錄時,警方以當事人為嫌疑人身份為由,拒絕核發報案三聯單,當事人質疑該程序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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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交付提款卡予詐騙集團之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刑事責任?
  • 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應如何申請解除凍結?解除之條件及時間為何?
  • 警方以當事人為嫌疑人為由拒絕核發報案三聯單,此處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 當事人自身存款遭詐騙集團提領,得否以被害人身份另行報案求償?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責任而言,當事人將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詐騙集團使用,實務上常被認定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或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之幫助犯。惟近年來司法實務已逐漸承認,若當事人確係遭詐騙而交付帳戶資料,且無幫助詐騙集團之故意,則不應成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83號判決指出,提供帳戶者是否具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應綜合一切客觀情狀判斷,不得僅因交付帳戶資料即推定其有犯罪故意。

關於警示帳戶之解除,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規定,警示帳戶之設定係由受理報案之警察機關通報聯徵中心,進而通知各金融機構凍結帳戶。解除警示帳戶通常須待偵查終結,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判決確定後,由當事人持相關文件向開戶銀行申請解除。期間所有以當事人名義開立之帳戶均會受到影響,形同全面凍結。

至於警方拒絕核發報案三聯單一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當事人既為遭詐騙集團騙取提款卡及帳戶存款之被害人,依法自得以被害人身份提出告訴並取得報案三聯單。警方以當事人同時為他案嫌疑人為由拒絕受理告訴,此處理方式於法未合。當事人得向該警局之上級機關(如分局長)反映,或逕向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遭詐騙交付帳戶資料後成為警示帳戶,同時面臨可能被追訴幫助詐欺之刑事風險,及帳戶全面凍結之不便。當事人應積極蒐集自身遭詐騙之證據以證明無犯罪故意,同時以被害人身份向檢察署提出告訴,爭取儘速解除警示帳戶。

  1. 保全所有與詐騙集團之對話紀錄、通話記錄、貸款廣告截圖等證據,以證明確係遭詐騙而非故意提供帳戶。
  2. 就自身存款遭提領之損害,逕向地方檢察署對詐騙集團提出詐欺罪告訴,取得案號作為被害人之證明。
  3. 若警方拒絕核發報案三聯單,可向該警局上級單位申訴,或改向地檢署直接提出書面告訴。
  4.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偵查程序,於檢察官偵訊時清楚說明遭詐騙經過,爭取不起訴處分。
  5. 待案件偵查終結取得不起訴處分書後,持該文件向開戶銀行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6. 在帳戶凍結期間,若有薪資入帳或生活必需資金之需求,可向法院或檢察署聲請酌予發還部分款項。
  7. 日後切勿將銀行帳戶、提款卡或密碼交付他人使用,貸款應透過正規金融機構管道申辦,避免再次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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