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以自然人身分向房東承租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80,000元(不含稅),雙方租約中約定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承租人負擔。然而,當事人為自然人而非公司行號,依法並無扣繳義務,房東仍要求當事人將10%租金扣繳及1.91%二代健保費用連同租金一齊繳付。當事人質疑此費用之合理性,並欲了解能否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房東返還歷年多收之金額,以及是否得透過公證程序直接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自然人承租人是否負有租金所得之扣繳義務?房東要求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之法律依據為何?
- 租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房東之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費用,此約定是否有效?
- 若該約定無效或顯失公平,承租人得否依不當得利請求房東返還歷年溢收之金額?
- 經公證之租約,是否能就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費用之爭議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89條規定,租金所得之扣繳義務人限於「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自然人給付租金時並無扣繳義務。因此,當事人以自然人身分承租房屋,依法確實無須辦理10%之租金扣繳。同理,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扣繳義務,亦係由扣繳義務人(即前述機關團體等)於給付租金時代扣代繳,自然人給付租金時並無此義務。房東之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依法均應由房東自行申報繳納。
然而,本案之關鍵在於雙方租約中已明文約定「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由承租人負擔」。此一約定涉及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依民法之契約自由原則,雙方得自由約定租金以外之費用分擔方式。若該約定係經雙方充分協商且出於自願,原則上應屬有效。換言之,雖然法律上扣繳義務不在自然人承租人身上,但當事人若自願承擔此費用作為租約條件之一部分,此約定本身並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難以逕認無效。
惟若該約定係房東單方預先擬定而承租人無磋商餘地,則可能構成民法第247條之1所規範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若該條款對承租人顯失公平(如使承租人負擔本不應由其負擔之法定義務),法院得依職權宣告該條款無效。此外,即使約定有效,承租人所負擔之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金額,在經濟實質上仍屬租金之一部分,房東於申報所得稅時,應將此部分一併計入租賃所得。至於公證之效力,公證書僅能就租約約定之給付義務(如租金給付)逕受強制執行,而不當得利返還之爭議並非租約約定之給付,不得以公證書直接強制執行,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自然人承租人依法無租金扣繳義務,但若租約中已約定由承租人負擔相關費用,在契約自由原則下該約定原則上有效。如認為該約定顯失公平,得主張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限制。不當得利之主張須視約定效力而定,且不得透過公證直接強制執行。
- 仔細檢閱租約條文,確認「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由承租人負擔」之約定是否明確,以及是否有其他相關條款。
- 蒐集歷年多繳金額之證據,包括匯款紀錄、收據及租約副本,計算累計多負擔之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費用總額。
- 先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向房東主張自然人無扣繳義務,要求協商調整租金結構或返還溢收費用。
- 若租約條款係房東單方擬定且承租人無磋商餘地,可主張該條款依民法第247條之1為顯失公平而無效,進而請求返還溢收金額。
- 注意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每月溢收之金額屬定期給付,適用五年短期時效(民法第126條),應儘速行使權利。
- 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先至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公證租約無法用於此類爭議之強制執行。
- 續租或另覓新租約時,注意審閱費用分擔條款,避免再次承擔不應由承租人負擔之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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