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護中心照護不當致老人嚴重褥瘡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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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祖父入住某養護中心約五年。家屬探視時發現住民經常被約束於床上,且似乎缺乏定時翻身之照護。近年來住民體重明顯減輕、身體多處出現皮膚損傷。因疫情期間探視限制,家屬近期方得知住民臀部已產生嚴重褥瘡(壓瘡),傷口惡化至需住院接受清創手術治療。家屬另行聘請全日制看護照料。家屬欲了解:(一)如何透過訴訟向養護中心請求照護疏失之損害賠償?(二)住民住院期間是否仍須繳納養護中心之費用?(三)應採取哪些具體步驟處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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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養護中心是否未依長期照護專業常規對住民進行定時翻身、皮膚照護及營養管理,構成照護疏失?
  • 住民產生嚴重褥瘡與養護中心之照護不當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 家屬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住院期間養護中心費用之繳納義務是否中止?
  • 養護中心是否違反老人福利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否介入處理?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老人福利法第41條: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老人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四、涵攝分析

褥瘡(壓瘡)之產生,在長期照護領域中被視為照護品質之重要指標。嚴重褥瘡通常反映出機構在翻身擺位、皮膚清潔、營養攝取及傷口早期處置等方面存在系統性之照護缺失。養護中心既收取照護費用並與家屬成立照護服務契約,即負有依專業照護標準提供適當照護之義務。住民長期被約束、體重減輕、多處皮膚損傷及發展為需手術治療之嚴重褥瘡,強烈暗示養護中心之照護存在重大疏失。

就損害賠償範圍而言,家屬得請求:住院手術之醫療費用、額外聘請看護之費用、因住院增加之生活需要費用,以及住民因褥瘡所受之身體痛苦及精神損害之慰撫金。此外,養護中心若未能提供契約約定之照護服務,家屬得主張照護服務契約之不完全給付,住院期間養護中心未實際提供照護之部分,家屬得拒絕給付相應費用或請求返還。

此外,養護中心之照護不當若已達虐待或嚴重疏忽之程度,家屬得向當地社會局及衛生局檢舉,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福利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對機構進行調查並為行政處分,包括罰鍰、限期改善甚至停止營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養護中心長期照護不當致住民產生嚴重褥瘡,構成照護疏失,家屬得依民法請求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並向主管機關檢舉。

  1. 立即對住民褥瘡傷口進行拍照存證,並取得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手術紀錄,詳細記錄褥瘡之嚴重程度與治療經過。
  2. 向養護中心索取住民入住期間之完整照護紀錄,包括翻身紀錄、皮膚評估紀錄、營養紀錄及約束紀錄。
  3. 向當地社會局及衛生局提出書面檢舉,請求主管機關對養護中心進行調查。
  4. 委任律師發函養護中心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並就住院期間之養護費用主張暫停繳納或退還。
  5. 如協商不成,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亦可對相關照護人員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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