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至牙科診所接受根管治療,治療完成後醫師始告知當事人,於施術過程中不慎將一根針狀金屬器械斷裂並遺留在牙齦組織內。醫師表示若日後出現不適,將協助轉介至專科診所處理,但提及後續治療可能產生額外自費費用。當事人對此深感不安,欲了解醫師之行為違反何種法律規定,以及如何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醫師於根管治療中遺留器械於病患體內,是否構成醫療法第82條之醫療過失?
- 醫師之行為是否同時構成刑法上之過失傷害罪?
- 當事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含後續治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
三、相關法條
醫療法第82條: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涵攝分析
根管治療屬於精細之牙科醫療行為,醫師於操作過程中應注意器械之完整性,避免器械斷裂或遺留於病患體內。本件醫師於治療完成後始發現器械遺留,顯見其於施術過程中未善盡必要之注意義務,已構成醫療法第82條所定之醫療過失。器械殘留於牙齦組織內,不僅可能造成感染、疼痛等後遺症,更增加當事人日後取出器械之醫療風險與費用負擔。
就民事責任而言,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賠償範圍包括:已支出及日後必要之醫療費用(含轉介專科之自費治療)、因就醫所生之交通費與工作損失,以及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若器械確實已對當事人身體造成傷害,醫師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當事人得於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至於醫師所稱「後續處理可能需自費」之說法,若該費用係因醫師過失所致,當事人有權要求醫師或院方承擔全部後續治療費用,而非由病患自行負擔。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醫師於根管治療中遺留器械於病患牙齦內,已違反醫療注意義務,構成醫療過失。當事人得依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亦得考慮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 立即至其他醫療院所就診,取得X光片等影像紀錄,確認器械殘留之位置與狀況,作為重要證據保全。
- 向原診所索取完整病歷紀錄及治療同意書影本,並保留所有就診收據。
- 向當地衛生局提出醫療爭議調處申請,由主管機關介入協調。
- 如有身體傷害之事實,可於知悉後六個月內向檢察機關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告訴。
- 諮詢專業醫療糾紛律師,評估民事求償之具體金額與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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