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已分居,雙方簽有分居協議書,約定對方每月支付撫養費新臺幣1萬5千元,約定期間為2年。然而對方自始至終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目前分居已逾3年。當事人欲聲請支付命令追討積欠之撫養費,但疑慮是否僅能主張協議書約定的24個月金額,以及超出協議期間之第3年撫養費應如何另行主張。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分居協議書約定之撫養費,是否可直接以支付命令聲請追討?
- 協議書約定2年期間屆滿後,超出部分之撫養費請求權基礎為何?
- 撫養費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何?已逾期之撫養費是否受時效限制?
- 對方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應如何因應後續訴訟程序?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4條 — 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範圍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26條 — 定期給付債權之5年短期時效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 支付命令之聲請要件
-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 債務人對支付命令之異議
- 強制執行法第4條 — 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四、法律分析
就分居協議書約定之2年(24個月)撫養費部分,由於雙方已有書面協議明確約定給付金額與期間,該協議書屬於私法上之契約,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以分居協議書為證據,向對方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給付積欠之24個月撫養費共計新臺幣36萬元。支付命令之優點在於程序簡便、無須開庭,法院僅就書面審查即可核發。
然而需注意,若對方於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案件將轉為一般訴訟程序。此時當事人須以原告身分進行給付之訴,檢附協議書正本、通訊紀錄等證據證明雙方確有此約定且對方未履行。實務上,經公證之協議書可直接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無須另行訴訟,故建議日後簽訂類似協議時應辦理公證。
至於超出協議約定期間之第3年撫養費,因分居協議書僅約定2年之給付義務,超出部分無法依契約請求。當事人須另行依民法第1084條及第1114條之法定扶養義務規定,向家事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請求法院裁定對方應按月給付之扶養費金額。法院將審酌雙方之經濟能力、子女需求及當地生活水準等因素予以酌定。此外,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定期給付之債權消滅時效為5年,目前積欠之撫養費尚未罹於時效,但仍應盡速主張權利。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就協議書約定之24個月撫養費,可直接聲請支付命令追討。超出協議期間之撫養費,須另依法定扶養義務向家事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目前積欠之撫養費尚未罹於5年短期時效,應把握時間主張權利。
- 備妥分居協議書正本,向對方住所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24個月積欠之撫養費共計新臺幣36萬元。
- 就超出協議約定期間之第3年撫養費,向家事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依法定扶養義務請求對方按月給付。
- 蒐集對方拒絕支付之證據,如通訊紀錄、催告紀錄等,作為訴訟中之佐證。
- 若對方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做好轉為訴訟程序之準備,備齊所有相關證據。
- 日後如另行簽訂撫養費協議,建議至法院或公證處辦理公證,以取得直接強制執行之效力。
- 評估是否一併聲請假扣押對方財產,以確保日後判決確定時能順利執行。
-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支付命令聲請及後續可能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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