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配偶外遇後能否再提告侵害配偶權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發生外遇後,要求當事人同意不干涉其與第三者之交往,以換取不離婚之承諾。當事人在此條件下透過通訊軟體口頭同意不干涉。雙方另有書面協議,但僅涵蓋分居日期、每月扶養費金額及監護權安排,並未涉及外遇不干涉之約定。當事人想了解在已口頭同意不干涉之情況下,是否仍能對配偶及第三者提告侵害配偶權,以及對方主張「同意使證據無效」之說法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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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以口頭方式同意不干涉外遇,該同意是否構成有效之權利拋棄或阻卻違法事由?
  • 該同意係在「不離婚」之條件交換下所為,是否可認定為非出於自由意志而無效?
  • 即使曾為同意,事後是否可撤回並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 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是否足以證明當事人確有同意之意思表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當事人口頭同意不干涉配偶外遇之法律效果。在民法侵權行為理論中,「被害人同意」確為阻卻違法事由之一,亦即若被害人真正同意他人侵害其權利,則侵害行為可能因此不構成違法。然而,此一原則在配偶權侵害案件中之適用,須嚴格審查同意之真意及自由意志。

本案中,當事人之同意係在配偶以「離婚」為要脅之情境下所為,目的僅為維繫婚姻、保護子女,而非真正出於自由意志同意放棄配偶權。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表意人得撤銷之。配偶以離婚為條件要求當事人同意其外遇行為,可能構成脅迫之一種。即使法院未認定為脅迫,此種交換條件下之同意,其真意及效力亦會受到法院之嚴格審查。實務上,法院多認為配偶權具有高度人格性質,不宜以事前概括同意之方式拋棄。

此外,即使當事人曾表示同意,此同意亦非不可撤回。配偶權之侵害為持續性行為,當事人隨時可撤回先前之同意,就撤回後繼續發生之侵害行為主張權利。就對方主張「同意使證據無效」之說法,在法律上並不正確。證據之有效性與當事人是否同意外遇行為係屬二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片等仍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會就證據之真實性及證明力獨立判斷。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通訊紀錄,並注意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時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脅迫或條件交換下所為之同意,法律效力存疑,當事人仍有機會主張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同意不影響證據之效力,且當事人可撤回先前之同意。

  1. 明確以書面或通訊軟體向配偶表達撤回先前同意之意思,並保留紀錄。
  2. 完整保留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尤其是配偶要求同意及當事人回覆之內容。
  3. 蒐集配偶與第三者外遇之相關證據,包括照片、通訊紀錄、行蹤紀錄等。
  4. 注意民法第197條規定之二年消滅時效,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5. 考慮同時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提起離婚訴訟。
  6.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主張同意無效之訴訟策略及勝訴可能性。
  7. 保留書面分居協議作為配偶承認外遇事實之間接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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