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同性伴侶(生父)為多元成家關係,生父與某女士育有一名非婚生子女,出生時經生父認領後從父姓,但身分證母親欄位登記為生母之姓名。該子女自出生以來從未見過生母,一直由生父扶養照顧。當事人欲與伴侶登記結婚後,依法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希望收養完成後將子女身分證上之母親欄位變更為當事人之姓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同性配偶是否可依法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法律依據為何?
- 收養認可後,養親之姓名可否登載於身分證之母親欄位?
- 收養程序是否需要生母之同意?生母長期未盡照顧責任對此有何影響?
- 收養成立後,子女與生母之法律關係如何變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74條 — 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 民法第1076-1條 — 收養須經法院認可
- 民法第1077條 — 收養之效力(養子女與養親之關係)
- 家事事件法第115條 — 收養認可事件之管轄
- 民法第1076-2條 — 被收養者父母同意之例外規定
四、法律分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748施行法)之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成立永久結合關係,並準用民法關於婚姻之相關規定。該法於修法後已允許同性配偶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即繼親收養),此為本案之法律基礎。當事人與伴侶完成結婚登記後,即可依民法第1074條規定,以配偶身分向法院聲請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
關於收養程序,依民法第1076-1條規定,收養須經法院認可。法院審酌收養是否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時,會考量養親之人格、經濟能力、家庭環境、與子女之互動關係等因素。本案中,當事人長期參與子女之扶養照顧,對於收養認可之獲准應屬有利。至於生母之同意問題,依民法第1076-2條規定,若父母之一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達相當期間,法院得不經該方之同意逕為收養認可。本案生母自子女出生後即未探視亦未盡扶養責任,法院有相當大之可能性不經生母同意即認可收養。
收養經法院認可確定後,養親與養子女間發生與婚生子女同一之法律關係(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停止。關於身分證之親屬欄位,戶政事務所會依法院之收養裁定辦理戶籍登記變更。在同性配偶收養之情形下,由於雙方為男性,戶籍登記上養親之登載方式(父欄或母欄)須依戶政機關之實務作法辦理。依目前戶政實務,內政部已有相關函釋處理同性配偶之戶籍登記問題,建議事前向戶政事務所確認具體之登載方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同性配偶依748施行法修正後之規定,可合法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收養認可後,戶籍資料會依法更新,身分證上之親屬欄位亦會登載養親之姓名。生母長期未盡照顧責任者,法院得不經其同意認可收養。
- 先與伴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婚姻登記,取得配偶身分。
- 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備妥收養契約書、雙方戶籍謄本、財力證明、健康檢查報告等文件。
- 蒐集生母長期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相關證據,以利法院審酌是否需經生母同意。
- 配合法院指派之社工進行收養前訪視評估,呈現穩定之家庭環境與良好之親子互動。
- 收養裁定確定後,持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及戶籍變更。
- 事前向戶政事務所確認身分證上親屬欄位之具體登載方式,了解實務作法。
- 建議委任熟悉同性婚姻及家事法之律師協助辦理收養聲請,確保程序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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