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提告:可否只告外遇對象及網路散布不雅內容之法律責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現配偶長期外遇,外遇對象主動向當事人坦白後,又使用配偶之信用卡盜刷購買金飾,事後未依承諾返還款項。該外遇對象不甘心分手,持續透過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向配偶之友人散布不雅照片、對話內容及個人資料,甚至透過社群平台聯繫當事人之子女,刻意告知外遇事實以製造家庭分裂。當事人欲了解可否僅對外遇對象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盜刷金額能否追討、網路散布行為可否一併提告。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可否僅對外遇對象提告而不告配偶?
  • 外遇對象盜刷配偶信用卡之行為,應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 外遇對象在社群網站散布不雅照片、對話及個資之行為,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 外遇對象聯繫子女告知外遇事實之行為,是否構成額外之侵權?
  • 上述多項侵權行為可否在同一訴訟中一併主張?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侵害配偶權之訴訟對象,依民事訴訟法之處分權主義,當事人有權自行決定訴訟對象,可僅對外遇對象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而不對自己之配偶提告。實務上,為維繫婚姻關係而僅對第三者提告之案例甚為常見,法院亦予以受理。外遇對象明知配偶為已婚之人仍與之交往,已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他人配偶權之行為,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盜刷信用卡之行為,外遇對象未經持卡人同意使用配偶之信用卡購買金飾,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或第320條之竊盜罪(視具體行為態樣而定)。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刑事告訴,並於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求償盜刷金額,或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關於在社群網站散布不雅照片、對話內容及個人資料之行為,涉及多重法律責任:一、散布他人不雅照片及私密對話內容,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或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二、任意公開他人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規定;三、刻意聯繫未成年子女告知不當資訊以製造家庭分裂,構成對當事人及子女人格權之侵害。上述行為均可分別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在訴訟策略上,當事人可將侵害配偶權、盜刷信用卡之民事求償、網路散布不雅內容之損害賠償合併於一個民事訴訟中主張,以節省時間及訴訟費用。建議截圖保存所有網路散布之內容作為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可僅對外遇對象提告侵害配偶權。盜刷信用卡可提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求償。網路散布不雅內容涉及誹謗、違反個資法等多重法律責任,均可一併提告求償。

  1. 立即截圖保存外遇對象在社群網站及通訊軟體散布之所有不雅照片、對話內容及個資。
  2. 向警察機關報案提出盜刷信用卡之刑事告訴(詐欺取財或竊盜罪)。
  3. 對外遇對象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一併主張網路散布行為之損害。
  4. 就網路散布不雅照片及個資之行為,分別提出誹謗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刑事告訴。
  5. 保留信用卡盜刷之帳單紀錄、報警紀錄,作為民事求償之證據。
  6. 注意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時效為知悉後二年,應儘早提起訴訟。
  7. 委任律師統整所有案件,擬定最有效之訴訟策略,將相關請求合併處理以節省費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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