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未經同意將小孩帶回娘家:和誘罪與善意父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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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欲離婚但當事人不願意,配偶未經同意將兩名子女(8歲及10歲)帶回娘家已逾一個月,期間僅提供視訊通話。當事人多次要求帶回子女均遭拒絕。配偶聲稱當事人曾因管教問題動手打孩子,但社工已確認屬一般管教。當事人曾至岳母家接子女被阻止,且事先告知會到補習班接孩子時,配偶即請岳母出面帶走子女。當事人欲了解配偶之行為是否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以及是否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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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婚姻存續中,配偶擅自將子女帶離是否構成刑法上之和誘罪或略誘罪?
  • 配偶刻意阻撓他方與子女會面交往,是否違反善意父母原則?
  • 當事人可否聲請法院暫時處分以確保其與子女之會面交往?
  • 配偶以當事人管教方式不當為由帶走子女,其主張是否成立?
  • 雙方行為對日後監護權爭訟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就刑事責任而言,刑法第240條和誘罪及第241條略誘罪,其保護法益為家庭監督權。然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父母雙方均為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共同享有親權。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父母之一方將子女帶至他處(如娘家),屬於親權之行使,而非對他方監督權之侵害,通常不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最高法院曾於相關判決中指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均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一方帶走子女之行為,難認有何和誘或略誘之犯意。

然而,在家事層面,配偶刻意阻撓當事人與子女會面交往之行為,確實可能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酌定親權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配偶僅提供視訊通話、拒絕讓當事人接回子女、甚至於當事人預告接送時刻意阻攔等行為,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在日後監護權爭訟中對配偶產生不利影響。

當事人目前可採取之法律途徑包括: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或緊急處分,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請求法院暫定子女之居住處所及會面交往方式。此外,建議記錄配偶阻撓會面之所有事實,包括訊息紀錄、通話紀錄、到場接子女被拒之經過等。社工已確認當事人之管教屬一般管教範圍,此報告對當事人有利,可作為日後監護權爭訟之重要證據。當事人在此期間應保持冷靜理性,避免採取激烈行為(如強行帶走子女),以免在日後訴訟中被認定為不適任監護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將子女帶回娘家之行為在刑法上通常不構成和誘罪或略誘罪,但其刻意阻撓會面交往確實可能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對其日後監護權爭訟不利。當事人應透過法律途徑而非自力救濟來維護權益。

  1. 向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暫定子女居住處所及會面交往方式。
  2. 詳細記錄配偶阻撓會面之所有事實,保存訊息紀錄、通話紀錄等證據。
  3. 取得社工確認管教屬一般範圍之報告,作為有利證據。
  4. 避免採取自力救濟強行帶走子女,以免造成不利影響。
  5. 主動展現願意配合子女最佳利益之態度,遵守善意父母原則。
  6. 如配偶提起離婚訴訟,應積極參與並爭取監護權。
  7.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暫時處分聲請及監護權事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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