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與配偶分居並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進行過程中懷了他人的子女。當事人擔憂配偶是否可據此提告侵害配偶權,以及自身是否已觸犯其他法律。本案涉及婚姻存續期間與第三人交往懷孕之侵權責任,以及所生子女之身分認定問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訴訟進行中但婚姻尚未消滅,與他人交往懷孕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
- 分居事實是否影響侵害配偶權之認定或損害賠償金額?
- 婚姻存續中所生子女之婚生推定如何處理?
- 當事人之行為是否影響離婚訴訟中之可歸責程度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在離婚判決確定前,無論雙方是否已分居或已提起離婚訴訟,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續,配偶權依然受到保護。因此,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並懷孕,配偶確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規定,主張侵害配偶權而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外,與當事人交往之第三人亦可能被一併追訴。
然而,分居事實及離婚訴訟進行中之情狀,可能影響法院酌定損害賠償金額之高低。實務上,若法院認定雙方婚姻於分居時已實質破裂,對於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金額可能會酌減。惟此並非絕對,仍需視個案具體情形而定。此外,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與他人交往懷孕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可歸責事由,影響裁判離婚之可歸責程度判斷,甚至可能導致法院認定當事人為責任較重之一方,不利於其離婚訴訟之主張。
另一值得注意之問題為子女身分認定。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若子女在離婚判決確定前出生,將被推定為現任配偶之婚生子女。如欲推翻此推定,須由配偶或當事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二年內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若離婚判決確定後子女始出生,但受胎期間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同樣適用婚生推定之規定,仍需提起否認之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在離婚判決確定前,婚姻關係仍存續,與他人交往懷孕仍可能被追訴侵害配偶權。子女將受婚生推定之影響,需另行處理身分認定問題。分居事實雖可能影響賠償金額,但不能完全免責。
- 盡速推動離婚訴訟之進行,儘早取得離婚判決確定。
- 評估配偶是否可能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預先準備因應策略。
- 子女出生後,須注意婚生推定之問題,必要時配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 在離婚訴訟中避免讓此事影響可歸責程度之認定,可強調分居在先之事實。
- 蒐集婚姻破裂在先之證據,證明分居及離婚係因配偶之原因所致。
-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處理離婚訴訟及子女身分認定問題。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