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為外國籍人士,雙方已分居超過六年但一直未辦理離婚。去年當事人與男友生下一名子女,辦理戶籍登記時依法只能將配偶登記為生父。配偶知悉該子女之存在,預計今年將來台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希望瞭解離婚後如何將子女之生父欄位更正為真正生父,以及配偶是否需要多次親自來台處理相關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婚姻存續中所生子女受婚生推定,如何推翻該推定以更正生父欄位?
- 婚生否認之訴之當事人適格及除斥期間為何?
- 否認婚生後,真正生父應如何辦理認領程序?
- 外籍配偶是否需要親自回台灣處理否認之訴及離婚手續?
- 離婚與婚生否認之訴是否可同時進行?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當事人雖與配偶分居逾六年,但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仍然存續,因此所生子女依法推定為配偶之婚生子女,戶籍登記上生父欄位只能登記為配偶。欲更正生父欄位,須先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以推翻此項推定。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提起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為知悉該子女非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本案配偶已知悉子女之存在且知非其親生,故配偶、當事人或子女(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均得提起否認之訴。實務上,法院會要求進行親子鑑定(DNA檢驗),以確認子女與登記上之父親無血緣關係。
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子女即不再受婚生推定,此時真正之生父可依民法第1065條進行認領,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生父欄位變更登記。整體流程為:第一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取得確定判決;第二步,由真正生父辦理認領;第三步,持判決書及認領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變更登記。關於外籍配偶是否需要親自回台,離婚手續部分若為協議離婚則須雙方親自到場,但否認之訴等訴訟程序可委託在台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處理,配偶不一定需要每次都親自出庭。建議將離婚手續與否認之訴之時程妥善規劃,以減少配偶往返之次數。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欲更正子女生父欄位,須先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推翻婚生推定,取得確定判決後再由真正生父辦理認領。外籍配偶可委託律師處理訴訟程序,但協議離婚須親自到場辦理。
- 配偶來台時優先辦理協議離婚手續,並同時討論婚生否認之訴之配合事宜。
- 盡速由當事人或配偶提起民法第1063條之婚生否認之訴,注意二年除斥期間之限制。
- 於否認之訴中配合法院進行親子鑑定,以確認子女與配偶無血緣關係。
- 否認之訴確定後,由真正生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變更子女之生父欄位。
- 為減少配偶往返台灣之次數,可由配偶出具委任狀委託在台律師處理後續訴訟程序。
- 委任熟悉涉外家事案件之律師,統籌處理離婚、婚生否認及認領等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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