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判刑被當離婚要件之期間限制與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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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多年前曾因故意犯罪遭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期已執行完畢,此後未再涉及任何案件或訴訟。然而,當事人之配偶近期以此前科判刑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質疑配偶是否仍能以已執行完畢之多年前判刑作為離婚事由,希望了解應如何因應此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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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以多年前已執行完畢之判刑為由提起離婚訴訟,是否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之要件?
  • 民法第1054條所定之期間限制(知悉後一年、事由發生後五年),於本案是否已經過?
  • 該犯罪是否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是否不構成離婚事由?
  • 配偶是否可能改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概括條款主張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此款之適用要件包括:一、須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在此限;二、須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當事人之判刑若係因故意犯罪且刑期逾六個月,形式上確符合該款之要件。

然而,民法第1054條對第10款設有明確之期間限制: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本案中當事人之判刑已於多年前執行完畢,配偶極可能早已知悉此事。若配偶知悉判刑事實已逾一年,或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五年,則其依第10款提起離婚之請求權已因期間經過而消滅。此期間限制之性質為除斥期間,具有不可中斷、不可延長之特性。當事人應於訴訟中積極主張此期間限制之抗辯。

此外,依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於第1052條第1項所列事由,若配偶事先同意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若配偶於知悉判刑後仍繼續維持婚姻生活多年,法院可能認定其已構成宥恕。惟應注意,配偶可能轉而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概括條款,即「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此時法院會綜合審酌婚姻之全貌,判斷是否確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該事由之有責程度須由何方負較大責任。當事人刑後未再犯罪,品行已獲改善,此有利於其抗辯婚姻仍可維持。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配偶以多年前已執行完畢之判刑為離婚事由,極可能已逾民法第1054條之一年及五年期間限制。當事人應積極主張期間限制及宥恕之抗辯,同時防範配偶改以概括條款主張離婚。

  1. 確認判決確定之具體日期及配偶知悉判刑之時點,計算是否已逾民法第1054條之期間限制。
  2. 於答辯狀中明確主張民法第1054條之期間限制抗辯,指出離婚請求權已因期間經過而消滅。
  3. 蒐集配偶於知悉判刑後仍維持正常婚姻生活之證據,主張宥恕之抗辯(民法第1053條)。
  4. 準備刑期執行完畢後未再犯罪之良民證等文件,證明品行已獲改善。
  5. 防範配偶轉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概括條款主張離婚,預先準備婚姻仍可維持之相關論述。
  6.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代理應訴,擬定完整之訴訟攻防策略。
  7. 考量是否嘗試與配偶進行調解,釐清真正之離婚原因並尋求和解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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