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已取得法院核發之暫時保護令。嗣後相對人對該暫時保護令裁定提出抗告,當事人不確定是否需要提出回覆書狀,亦擔心暫時保護令是否可能因抗告而被駁回撤銷。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相對人對暫時保護令提出抗告,聲請人是否有義務或必要提出回覆?
- 暫時保護令於抗告審理期間是否仍具效力?
- 暫時保護令經抗告後被駁回撤銷之可能性有多高?
- 聲請人應如何準備以因應抗告程序?
三、相關法條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 保護令之核發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 — 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之核發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 — 保護令之抗告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 — 暫時保護令不因抗告而停止執行
- 家事事件法第85條 — 暫時處分
四、法律分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規定,法院於審理通常保護令前,得依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之目的在於緊急保護被害人安全,因此其核發程序較為迅速,法院得不經審理程序即為核發。關於抗告之效力,同法第22條明文規定,保護令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停止執行,亦即暫時保護令於抗告審理期間仍具完全之法律效力,相對人仍須遵守保護令之內容。
就抗告之因應而言,雖然聲請人於法律上並無義務提出回覆,但實務上建議聲請人委請律師針對相對人之抗告理由提出答辯書狀,以強化法院維持原裁定之心證。抗告法院審理時,會就原裁定之合法性與妥當性進行審查。若原裁定已充分釐清家庭暴力之事實及被害人安全之急迫性,則維持原裁定之可能性較高。實務上,暫時保護令因抗告而遭撤銷之比例偏低,蓋暫時保護令之核發本即基於緊急保護之需要,抗告法院通常會尊重原審法院對被害人安全之判斷。
然而,聲請人仍不宜掉以輕心。建議聲請人持續蒐集相對人施暴或騷擾之證據,包括傷勢照片、驗傷診斷書、通訊紀錄、錄音錄影、證人證詞等,以備抗告審理或日後通常保護令審理之需要。同時,聲請人亦應儘速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因暫時保護令之效力僅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止。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暫時保護令不因抗告而停止執行,聲請人於抗告期間仍受保護令保障。暫時保護令被抗告駁回之機率通常不高,但建議聲請人積極因應,提出書狀反駁對方之抗告理由。
- 委請律師閱覽相對人之抗告狀內容,評估是否有必要提出答辯書狀。
- 針對對方抗告理由逐一反駁,並補充有利之證據資料。
- 持續蒐集相對人施暴或騷擾之證據,包括傷勢照片、驗傷單、通訊紀錄等。
- 儘速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以獲得更長期且穩固之保護。
- 若相對人於抗告期間違反暫時保護令,應立即報警並保留證據。
- 了解暫時保護令之效力期間,注意其將於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時失效。
-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或向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尋求協助與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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