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情節申請保護令已駁回,如何制止對方不實陳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夫妻失和後,配偶攜子女離家居住,並開始阻擋當事人探視子女。配偶先後向社會局舉報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惟社會局未開案,保護令亦經法院駁回。當事人聲請酌定會面交往後,配偶持續以已被駁回之保護令事由及編造之不實情節阻擋交付,甚至在子女面前為不當陳述,導致子女在配偶面前不敢與當事人正常互動。當事人擔憂子女身心受影響,欲尋求法律途徑制止配偶之不實陳述與阻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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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配偶以已遭駁回之保護令事由持續阻擋會面交往,是否構成違反法院裁定?
  • 配偶編造不實情節是否可能構成誣告罪或誹謗罪?
  • 配偶在子女面前為不當陳述,對子女進行離間,是否得作為改定監護權之事由?
  • 當事人如何透過暫時處分或其他法律程序保障會面交往權利?
  • 對方持續捏造事實報警,當事人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配偶以不實陳述阻擋會面交往之問題。首先,就保護令遭駁回之法律效果而言,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審查後認定不符核發要件而駁回保護令聲請,即表示法院已認定無家庭暴力之事實。配偶於保護令駁回後仍持續以相同事由主張阻擋會面交往,於法無據,且可能構成惡意阻撓親權行使之情事。

就會面交往之保障而言,法院既已裁定會面交往方案,配偶即負有依裁定內容配合交付子女之義務。若配偶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當事人得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配偶履行交付義務,甚至得聲請間接強制執行(處以怠金)。實務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922號裁定指出,會面交往方案之執行,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非任由一方片面以子女意願為由拒絕配合。

關於配偶編造不實情節之法律責任,若配偶向司法機關為不實陳述並據以聲請保護令或提告,可能構成刑法第169條誣告罪;若向第三人散布不實言論損害當事人名譽,亦可能成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此外,配偶在子女面前為不當陳述,對子女進行「離間」(parental alienation),實務上已被認為是不利於子女身心發展之行為,可作為聲請改定監護權之重要事由。依民法第1055-1條,法院於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審酌「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即所謂之「友善父母原則」。

綜合而言,當事人除持續蒐集配偶不實陳述及阻擋探視之證據外,亦應積極透過法院程序主張權利,包括聲請落實會面交往、聲請改定監護權,以及視情節對配偶提出誣告或誹謗之刑事告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保護令經法院駁回後,對方已無正當理由阻擋會面交往。配偶持續編造不實情節阻撓探視,不僅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亦違反友善父母原則,當事人得據此聲請改定監護權及落實會面交往。

  1. 詳細蒐集配偶每次阻擋會面交往之過程紀錄,包括錄音、錄影、通訊紀錄及報警紀錄。
  2. 向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配偶依裁定交付子女並禁止阻擋行為。
  3. 評估聲請改定監護權之可行性,以配偶違反友善父母原則、對子女進行離間為主要事由。
  4. 就配偶編造不實情節聲請保護令之行為,考慮提出誣告罪之刑事告訴。
  5. 就配偶在子女面前為不當言論之行為,蒐集相關證據並向法院陳報,請求納入監護權審酌事項。
  6. 申請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以客觀呈現子女與雙方互動之真實狀況。
  7. 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協助處理,規劃整體訴訟策略並撰寫相關書狀。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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