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離婚再婚後子女報戶口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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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欲為新生子女辦理戶籍登記,但子女係其配偶與前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配偶於懷孕期間與前夫離婚後再與當事人結婚,子女於當事人與配偶登記結婚後出生。當事人確定子女為其親生,但因婚生推定規定,子女在法律上將被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當事人詢問應如何辦理報戶口,以及是否必須進行親子鑑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子女受胎期間在前夫婚姻關係存續中,婚生推定之效力為何?
  • 戶政事務所報戶口時,父親欄位將如何登記?
  • 如何透過法律程序推翻婚生推定,將父親更正為生父?
  • 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是否必須進行親子鑑定?其訴訟時效為何?
  • 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戶籍更正之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同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期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本案中,子女之受胎期間落在配偶與前夫婚姻關係存續中,故依法將被推定為前夫之婚生子女。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依法只能將父親欄位登記為前夫,無法直接登記為當事人(生父),此為法律規定之必然結果。

欲推翻此一婚生推定,須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提起否認之訴者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須於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本案中,配偶(生母)得以原告身分,以前夫為被告,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訴訟中,法院通常會要求進行DNA親子鑑定,以確認子女與前夫間是否存在血緣關係。實務上,親子鑑定報告為法院認定親子關係之最重要證據,建議當事人先行帶子女至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取得鑑定報告後作為訴訟證據。

待法院判決確認子女與前夫間親子關係不存在後,子女在法律上即成為非婚生子女。依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由於當事人已與配偶(生母)結婚,子女即可依此規定視為當事人之婚生子女。此時,當事人得持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22條辦理更正登記,將父親欄位更正為當事人。需注意的是,此一程序應儘速辦理,以免逾越否認之訴之二年時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因受胎期間在前夫婚姻中而受婚生推定,報戶口時父親欄將登記為前夫。須由配偶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並提出親子鑑定報告,待判決確定後始得至戶政事務所更正父親登記。

  1. 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此時父親欄位將登記為前夫,屬正常程序)。
  2. 儘速帶子女至具公信力之醫療機構進行DNA親子鑑定,取得鑑定報告。
  3. 由配偶(生母)向管轄之家事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以前夫為被告。
  4. 注意否認之訴之二年時效,應於知悉子女非前夫之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
  5. 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持判決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父親欄位之更正登記。
  6. 委請專業家事律師協助撰寫起訴狀及準備相關證據,以加速訴訟進程。
  7. 注意前夫可能因此知悉配偶外遇之事實,評估是否有遭前夫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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