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過世後可否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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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因傳宗接代之考量,於民國80年間收養了一男一女兩名養子女。嗣後父親於民國100年左右因病過世。當事人希望了解,在養父已過世之情況下,其他直系血親(如養父之親生子女)可否向法院聲請終止該收養關係,或者僅有被收養人本人始得提出終止收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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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收養人(養父)死亡後,收養關係是否當然消滅?
  • 養父之其他直系血親(親生子女)可否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 被收養人本人是否為終止收養之唯一合法聲請人?
  • 養父過世後,養子女之繼承權及身分關係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77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收養關係一經法院認可成立,養子女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之法律地位。重要的是,收養人(養父)之死亡並不導致收養關係當然消滅。養父過世後,養子女仍為養父之法定繼承人,與親生子女享有同等之繼承權利。

關於終止收養之主體,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養父既已過世,合意終止已無可能。至於裁判終止,依民法第1081條規定,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者,限於養父母或養子女本人,以及因被收養而受不利益之本生父母等特定人。養父之其他親生子女並非法定得聲請終止收養之主體,因此無法向法院聲請終止養子女之收養關係。實務上,最高法院亦多次確認,終止收養之聲請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由第三人代為行使。

從繼承角度而言,養父過世時,養子女已取得繼承人之地位。縱使嗣後收養關係經終止,依法終止收養之效力不溯及既往,不影響已發生之繼承權利。當事人若係基於遺產分配之考量而希望終止養子女之收養關係,此一目的在法律上難以實現。建議當事人了解養子女在繼承上之法定權利,並透過遺產分割協議等方式處理遺產分配問題。若認為收養當初有無效之事由(如未經法院認可等),則可考慮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惟此需有具體之無效事由始得主張。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養父過世後收養關係並不消滅,養子女仍為合法繼承人。養父之其他直系血親無法聲請終止收養關係,僅被收養人本人得為終止收養之聲請。其他親屬無法透過終止收養來排除養子女之繼承權。

  1. 了解養子女在法律上與親生子女享有同等之繼承權利,此為法律明文規定。
  2. 若遺產尚未分割,可透過遺產分割協議與養子女協商各自之繼承份額。
  3. 檢視當初收養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經法院認可),若有程序瑕疵,可考慮提起確認收養無效之訴。
  4. 若養子女自願終止收養關係,可由其本人向法院提出聲請。
  5. 遺產分配如有爭議,可向法院聲請遺產分割。
  6. 建議委任律師詳細評估個案情形,研判是否有其他可行之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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