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離婚5-6年,生1女,當初女方家長在離婚書上寫每月一萬元匯入前妻戶頭,但我覺得不清楚是否都花在小孩身上。因到目前為止我沒去探望過小孩,都是每個月匯款而已。
當初因為是女方外遇,所以女方全家提議離婚,當初想說人情留一線,所以我沒有提吿外遇,就簡單簽寫離婚協議然後送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了。
1.因為我有再婚了,目前家庭要顧,想問是否能降低金額?因為之前是公司薪水比較多及穩定,因為疫情後所以沒有在公司了,目前是做工,收入不穩定,所以想降低金額或是不再給予
2.是雙方寫離婚協議書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後面備註有寫每個月要匯一萬,這個有效力嗎?不匯款女方是否能提吿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子女扶養費之金額應如何計算?是否得事後調整?
- 扶養義務人經濟狀況變化時,是否得聲請酌減扶養費?
- 離婚之法定要件為何?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有何不同?
- 婚姻存續中配偶與第三人交往,他方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程度依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與義務者經濟能力定之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扶養費請求之裁定
- 民法第1049條 — 兩願離婚之要件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之事由
- 民法第195條 — 侵害人格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扶養費之金額應依民法第1119條,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離婚協議中約定之扶養費金額,如嗣後有情事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
當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因失業、收入減少等原因發生重大變化時,得向法院聲請酌減扶養費。法院會審酌義務人目前之實際收入、必要生活支出、子女之實際需求及受扶養權利者之生活水準等因素,重新核定合理金額。建議當事人備妥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依民法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第1049條)與裁判離婚(第1052條)。協議離婚須雙方合意,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裁判離婚則須有法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關於配偶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配偶一方與第三人有不正當交往,侵害他方之配偶權,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然而,須注意離婚後婚姻關係即已消滅,不再有配偶權可言,因此離婚後之交往行為並不構成配偶權之侵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扶養費之金額得因情事變更而調整,當事人可循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離婚涉及身分關係之變動,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
- 備妥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相關財務文件。
- 先嘗試與對方協商,若無法達成合意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 蒐集配偶不忠之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照片等,以利後續求償。
-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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