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外籍前配偶於國外經家事裁判所調停離婚,約定扶養費為外幣定額,匯入未成年子女於國外之帳戶。子女現年十五歲,即將與當事人一同返台定居。因子女逐漸成長、生活開銷增加,且居住地將變更為台灣,當事人希望聲請調整增加扶養費金額、將外幣變更為新台幣計算,並將匯款帳戶變更為子女在台灣之帳戶。當事人需要了解家事聲請狀之撰寫方式及應準備之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台灣法院對於在國外成立之離婚調停協議,是否有管轄權得以變更扶養費內容?
- 子女居住地變更及成長開銷增加,是否構成聲請變更扶養費之「情事變更」事由?
- 家事聲請狀應如何撰寫,須載明哪些事項?
- 跨國扶養費之幣值變更及匯款帳戶變更,法院應如何裁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扶養費之酌定、增減或變更
- 家事事件法第104條 — 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方式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程度依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定之
- 家事事件法第53條 — 涉外家事事件之管轄
四、法律分析
關於管轄權問題,依家事事件法第53條規定,涉外家事事件之管轄,以子女之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本案子女即將隨當事人返台定居,於遷入台灣後,台灣法院即對該扶養費變更事件具有管轄權。即使原離婚係在國外成立,台灣法院仍得就扶養費之變更為裁定。此外,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父母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若子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則適用我國民法之規定。
關於變更扶養費之事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規定,法院酌定、增加或減少扶養費後,如有情事變更,得聲請法院變更之。本案中,子女自國外遷居台灣、年齡增長導致教育及生活開銷增加,均屬「情事變更」之事由,足以作為聲請變更扶養費之正當理由。法院在裁定扶養費金額時,會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斟酌受扶養權利者(子女)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前配偶)之經濟能力,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台灣各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
家事聲請狀之撰寫應載明以下事項:一、聲請人(當事人)與相對人(前配偶)之基本資料;二、聲請事項,即具體載明請求增加扶養費至每月若干新台幣、變更匯款帳戶為子女在台帳戶等;三、聲請理由,說明原協議內容、情事變更之具體事實(居住地變更、生活開銷增加等);四、證據資料,包括原離婚調停協議書(含中文譯本)、子女戶籍謄本、在台生活開銷明細及單據、子女就學證明、當事人及前配偶之收入證明等。涉外文書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或辦理海牙認證(Apostille),始具有證據能力。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子女遷居台灣後,當事人得向台灣法院聲請變更扶養費之金額、幣值及匯款帳戶。子女成長開銷增加及居住地變更均為合法之情事變更事由,法院會依雙方經濟能力及子女實際需求為裁定。
- 子女遷入台灣並完成戶籍登記後,向子女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出家事聲請狀,聲請變更扶養費。
- 準備原離婚調停協議書並翻譯為中文,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辦理認證。
- 蒐集子女在台生活開銷之具體證明,包括學費收據、補習班費用、醫療費用、生活日用品支出等。
- 查詢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作為聲請扶養費金額之參考依據。
- 在聲請狀中明確載明三項聲請事項:增加扶養費金額、變更計價幣值為新台幣、變更匯款至子女台灣帳戶。
- 考量前配偶居住在國外,送達程序可能較為耗時,建議儘早提出聲請,並備妥前配偶之國外地址以利法院送達。
- 委任具有涉外家事案件經驗之律師協助撰寫聲請狀及後續程序,以確保文書格式及內容符合法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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