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之法律程序與家庭成員爭議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臥病在床並已受監護宣告,先前家庭成員已同意出售父親名下一處不動產以清償歇業之遣散費及相關款項。因父親仍有龐大之信貸與房貸債務,家庭成員有意再出售父親名下另一處不動產。然而其中一名家庭成員拒絕簽署同意書,不斷要求分配售屋款項,甚至在親屬會議中對其他成員施暴,並誣告監護人未盡扶養義務及侵占房產,企圖更改監護人以便使用父親名下財產。該成員有精神疾病病史且有暴力前科,其餘家庭成員均對其行為不滿,但因缺其簽章而無法處分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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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人處分不動產,是否必須取得所有親屬會議成員之同意?
  • 親屬會議成員拒絕同意時,監護人得否聲請法院代為許可處分不動產?
  • 該不同意之家庭成員於親屬會議中施暴,可否作為排除其參與親屬會議之事由?
  • 該成員誣告監護人侵占及未盡扶養義務,監護人應如何因應?
  • 能否對施暴之家庭成員聲請保護令?此舉對不動產處分程序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應經法院許可。此規定於成年監護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之。因此,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法律上已改為須經法院許可,不再以親屬會議同意為必要條件。此為民法於2019年修正後之重要變革,過去須經親屬會議同意之規定已修正為須經法院許可。

監護人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法院會審酌處分之必要性、是否符合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價格是否合理等因素後為准駁之裁定。本案中,父親負有龐大債務,出售不動產係為清償債務以維護其財產權益,應具有處分之正當性與必要性。法院審酌時會考量受監護人之財務狀況及生活需求,若確有清償債務之急迫需要,獲准之可能性相當高。

關於不同意之家庭成員在親屬會議中施暴之行為,該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受害之家庭成員可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家庭成員間之暴力行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聲請保護令除能確保其他家庭成員之人身安全外,亦可作為法院審酌監護人是否適任及不動產處分必要性之參考。至於該成員誣告監護人侵占及未盡扶養義務,若其指控確屬不實,監護人可對其提出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告訴,並應妥善保存監護期間之財務紀錄、醫療照護紀錄等資料,以資自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依現行民法規定,監護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須經法院許可而非親屬會議同意,故個別家庭成員之反對並不構成法律上之障礙。監護人應逕向法院聲請許可處分不動產,同時對暴力行為採取法律措施以保障自身權益。

  1. 儘速向管轄法院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提出父親之債務證明、財務狀況報告及處分不動產之必要性說明。
  2. 對於親屬會議中之施暴行為,立即報警並至醫院驗傷,取得驗傷診斷書後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3. 保留監護期間所有財務收支紀錄、醫療照護紀錄及相關憑證,以應對侵占及未盡扶養義務之不實指控。
  4. 就該成員之誣告行為,蒐集相關事證後向檢察署提出誣告罪之刑事告訴。
  5. 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法院聲請許可處分不動產之程序,確保聲請文書內容完備。
  6. 評估是否有必要聲請法院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以排除不適任成員之干擾。
  7. 不動產出售所得款項應依法用於清償受監護人之債務及維持其生活所需,並詳實記錄金流以備法院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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