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多年後訴請離婚與配偶權求償問題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配偶已分居約三年多,期間雙方未有聯繫。分居當時,配偶已知悉當事人有交往對象且該對象已懷孕。當事人目前考慮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擔心配偶是否仍能對其交往對象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訟,並想了解訴請離婚之成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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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分居三年多且無聯繫,是否已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 配偶當初已知悉外遇情事,是否影響其日後提起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之權利?
  • 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 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交往並生育子女,對訴請離婚之過失歸屬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本案當事人與配偶分居已逾三年,且期間完全未聯繫,客觀上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實務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24號判決指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應依客觀標準判斷,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任何人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

然而,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即與他人交往並使對方懷孕,此行為本身即構成破壞婚姻之有責行為。依同條但書規定,若當事人為主要有責之一方,法院可能認定其不得據此訴請離婚。惟若配偶亦有可歸責事由(如長期分居不聞不問),則法院將比較雙方責任之輕重,有責程度較輕之一方仍得請求離婚。

關於配偶權侵害部分,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配偶既於分居時即已知悉外遇事實,若自知悉時起算已逾二年未行使權利,該請求權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但須注意,若外遇關係持續進行,法院可能認定侵權行為係屬繼續性質,時效應自最後侵害行為終止時起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分居三年以上訴請離婚有一定成功機率,但當事人為婚姻破綻之有責方,法院將審酌雙方過失程度。配偶權求償部分,若配偶知悉外遇已逾二年未提告,損害賠償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

  1. 蒐集分居期間雙方無聯繫之證據(如通訊紀錄、證人證詞),以證明婚姻確已破裂無回復希望。
  2. 評估自身在婚姻破綻中之有責程度,若配偶亦有可歸責事由應一併蒐證。
  3. 確認配偶知悉外遇之確切時間點,計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是否已完成。
  4. 考慮先行嘗試協議離婚或調解程序,以較溫和方式解決爭端,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
  5.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前,建議委任專業家事律師評估勝訴機率及可能面臨之反訴風險。
  6. 若有未成年子女,應同時規劃親權、扶養費及會面交往等相關事宜。
  7. 注意離婚後之財產分配問題,包含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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