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配偶之母以不實指控聲請停止親權,改回共同監護能防止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前配偶協議離婚時約定子女監護權歸當事人單獨行使。近期前配偶之母親(即子女之祖母)委託律師向法院聲請停止當事人之親權,並以當事人使子女身心疲憊虛弱等不實說法作為聲請理由。當事人認為這些指控均非事實,擔心祖母透過此程序奪取子女監護權。當事人考慮在開庭前將單獨監護改回與前配偶共同監護,以增加監護權之穩固性,詢問此策略是否可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將單獨監護改為共同監護,是否能有效阻止祖母聲請停止親權?
  • 祖母以不實指控聲請停止親權,法院審理時如何認定事實?
  • 在停止親權訴訟進行中變更監護形式,法院會如何看待此舉?
  • 對於祖母委託律師提出之不實指控,當事人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就改回共同監護之策略而言,此舉不一定能有效阻止祖母之聲請。法院審理停止親權案件時,重點在於審查父母是否確有濫用親權或有不利子女之具體事實,而非單看監護權之形式為單獨或共同。事實上,在訴訟進行中刻意變更監護形式,法院反而可能質疑當事人之動機,認為此舉係為規避司法審查,未必有利。且若前配偶本身亦有不適任之情事(如長期未參與子女照顧),共同監護之安排反而可能引發更多爭議。

就祖母之不實指控而言,法院審理停止親權事件時,會依職權調查事實,包括委請社工進行家庭訪視、調查子女之生活照顧狀況、學校或幼兒園之就學紀錄、醫療紀錄等。若祖母所提出之指控(如子女身心疲憊虛弱)無法提出具體事證支持,法院不會僅憑片面之詞即宣告停止親權。實務上,停止親權之門檻相當高,須達到父母嚴重濫權或顯然不利子女之程度,法院方會介入。

當事人最有效之應對策略,應是直接針對祖母之不實指控提出反駁證據。例如:提出子女之健康檢查報告證明身心狀況良好、幼兒園或學校之出席及學習紀錄、親子互動之照片或影片、鄰里之證詞等。此外,若祖母確實以虛構事實向法院提出聲請,當事人得考慮依刑法第169條提出誣告之告訴。若對方律師明知事實不實仍協助提出,亦可能涉及律師倫理問題,可向律師公會提出申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改回共同監護不是有效防止祖母聲請之策略,且可能在訴訟中產生不利觀感。正確之應對方式是直接針對不實指控提出反駁證據,展現善盡監護之事實。停止親權門檻甚高,只要子女確實受到妥善照顧,祖母之聲請成功可能性極低。

  1. 不建議在訴訟進行中貿然變更監護形式,應將重心放在蒐集證據反駁不實指控。
  2. 準備子女之健康檢查報告、預防接種紀錄、幼兒園出席紀錄等,證明子女身心狀況良好。
  3. 保留日常照顧子女之紀錄,包括親子互動照片、活動參與紀錄、飲食及作息安排等。
  4. 委任專業家事律師撰寫答辯書狀,逐一反駁祖母之不實指控,並提出具體事證。
  5. 積極配合法院社工之訪視調查,展現良好之居家環境及親職能力。
  6. 若祖母確以虛構事實提出聲請,保留相關訴訟文書,日後得考慮提出誣告之刑事告訴。
  7. 與前配偶溝通確認其立場,了解祖母之行為是否獲得前配偶之支持或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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