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先生在去年7月帶著孩子去跟出軌對象約會,在孩子面前做出不雅舉動,造成有陰影,對我們母子也會動手打人,我有過一次家暴,有通報社會局,也有驗傷單。
也有他婚內出軌自己承認的證據,以及他跟其他女生對話紀錄。
我想要孩子的扶養權,以及他每個月固定支付的贍養費。
男方有提到願意放棄孩子的扶養權,但他無法跟我達成每個月協議的贍養費。
男方家直系血親有房產,我這邊沒有不動產需帶著孩子在外租屋,以及重新找工作及孩子的幼稚園。
孩子目前5歲,已有自己的思想,都能答得出來爸爸跟媽媽在家裡吵什麼。小孩也願意跟著媽媽。
想尋求法律援助,手上資金不足。
1.男方婚內出軌,我是否能保有孩子的監護權?
2.若孩子監護權歸女方,贍養費該如何要求對方支付?
我要求的贍養費18000-20000區間,這樣是在合理範圍嗎?
3.如要訴請離婚,是法院會寄通知書給男方請他到院一起受理申請案件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之酌定或改定,應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
- 法院於審酌監護權歸屬時,會考量哪些具體因素?
- 子女扶養費之金額應如何計算?是否得事後調整?
- 離婚之法定要件為何?協議離婚與裁判離婚有何不同?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與計算方式為何?
- 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可採取哪些法律保護措施?
- 婚姻存續中配偶與第三人交往,他方得否請求損害賠償?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酌定與改定
- 民法第1055-1條 — 法院酌定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項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
- 民法第1116-2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 民法第1119條 — 扶養程度依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與義務者經濟能力定之
- 家事事件法第100條 — 扶養費請求之裁定
- 民法第1049條 — 兩願離婚之要件
- 民法第1052條 — 裁判離婚之事由
- 民法第1030-1條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17條 — 夫妻財產制
-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家庭暴力之定義與保護令制度
- 民法第195條 — 侵害人格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1條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唯一考量。審酌因素包括: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父母與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能力;以及主要照顧者原則等。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委請社工進行家庭訪視,並參酌訪視報告之內容作為裁判之重要依據。
關於幼齡子女之監護權歸屬,實務上雖有「幼兒從母原則」之傾向,但此非絕對法則,法院仍會綜合各項因素判斷。母親如有穩定之親屬後援系統、具備照顧子女之能力與意願,且過往為主要照顧者,通常在監護權之爭取上會有較有利之地位。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扶養費之金額應依民法第1119條,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離婚協議中約定之扶養費金額,如嗣後有情事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101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變更。
依民法規定,離婚分為協議離婚(第1049條)與裁判離婚(第1052條)。協議離婚須雙方合意,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裁判離婚則須有法定事由,如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不堪同居之虐待、惡意遺棄等,或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但婚後以婚前財產之孳息或處分所得購置之財產,可能涉及婚後財產之認定問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家庭暴力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包括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保護令之內容可包括禁止施暴者接近被害人、命施暴者遷出住居所、命施暴者給付子女扶養費等。在監護權之爭取上,施暴者通常較不利,法院會特別審酌家庭暴力對子女身心發展之影響。
關於配偶權之侵害,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配偶一方與第三人有不正當交往,侵害他方之配偶權,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然而,須注意離婚後婚姻關係即已消滅,不再有配偶權可言,因此離婚後之交往行為並不構成配偶權之侵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監護權之酌定或改定,法院一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作出裁判。子女扶養費之金額得因情事變更而調整,當事人可循法律程序向法院聲請。離婚涉及身分關係之變動,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以確保自身權益。夫妻財產之分配應依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處理。
- 蒐集並保全有利於己方之證據,如照顧子女之紀錄、經濟能力證明、親屬後援系統等。
- 配合法院指定之社工訪視,如實陳述照顧情形。
- 如有對方不適任之事證,應具體提出供法院審酌。
- 備妥收入證明、支出明細等相關財務文件。
- 先嘗試與對方協商,若無法達成合意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 整理婚前及婚後之財產清冊,釐清各項財產之歸屬。
- 如遭受家庭暴力,應立即報警並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蒐集配偶不忠之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照片等,以利後續求償。
-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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