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指定兩名監護人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擬為特定對象聲請監護宣告,希望法院能夠指定兩名監護人共同擔任監護職務。當事人詢問在監護宣告程序中,如何向法院表達此項需求,以及法律上是否允許指定複數監護人。本案涉及成年監護制度中監護人之選定方式與複數監護人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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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現行民法是否允許法院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指定複數監護人?
  • 複數監護人之職務分配(身上照護與財產管理)應如何安排?
  • 聲請人應如何在聲請書中具體表達指定兩名監護人之理由?
  • 法院審酌指定監護人時之考量因素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我國民法於97年5月23日修正後,已明確允許複數監護人之設置。依民法第1111-2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得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此條文明確使用「一人或數人」之用語,為複數監護人制度提供法律依據。

實務運作上,法院指定複數監護人時,通常會區分身上照護與財產管理兩大範疇,分別指定不同之監護人負責。例如,由與受監護人同住之親屬擔任身上照護之監護人,負責日常生活照料、醫療決定等事務;另由具備財務管理能力之親屬擔任財產管理之監護人,負責受監護人財產之保管、運用及處分。此種分工模式有助於監護品質之提升,亦可發揮相互監督之功能。

聲請人如欲使法院指定兩名監護人,應於聲請書中明確表達此項請求,並具體說明:一、建議之兩名監護人人選及其與受監護人之關係;二、各監護人擬負責之職務範圍(身上照護或財產管理);三、指定複數監護人對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理由。法院將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審酌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並參考社工訪視報告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後,綜合裁量是否指定複數監護人。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現行民法允許法院指定複數監護人,聲請人可於聲請書中具體請求指定兩名監護人並說明分工方式,法院將以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為考量裁定之。

  1. 於監護宣告聲請書中明確載明希望指定兩名監護人之請求,並列明建議人選姓名、身分及其與受監護人之關係。
  2. 具體說明兩名監護人之職務分工,例如一人負責身上照護、另一人負責財產管理,並闡述分工之合理性。
  3. 準備兩名候選監護人之相關資料,包括身分證明文件、經濟能力證明、無犯罪紀錄證明等。
  4. 蒐集受監護宣告人之醫療診斷證明、精神鑑定報告等文件,作為監護宣告之基礎證據。
  5. 配合法院安排之社工訪視調查,向社工人員說明指定複數監護人之規劃與優勢。
  6. 建議兩名候選監護人事先達成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各自之職責範圍、重大事項之共同決定機制及爭議處理方式。
  7. 委任熟悉家事事件之律師協助撰寫聲請書及出庭陳述,以提高法院准許複數監護人之可能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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