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請問聲請人委託律師要停止我對我小孩的親權並且改定監護權為聲請人,但聲請人開庭並沒有要到庭,這樣會影響法官判決嗎?相對人是我跟孩子的爸爸,我跟孩子的爸爸打算兩個人一起帶小孩直接出庭,證明我們沒有對待小孩照顧不周的事實,聲請人是孩子的祖母,財產清冊之人是孩子的祖父,想問聲請人如果委託律師出庭自己卻不出庭這樣有影響法官判決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之酌定或改定,應如何判斷子女最佳利益?
- 法院於審酌監護權歸屬時,會考量哪些具體因素?
- 祖父母是否有權聲請改定監護權?其聲請之法律依據為何?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範圍與計算方式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055條 —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之酌定與改定
- 民法第1055-1條 — 法院酌定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項
- 民法第1084條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
- 民法第1030-1條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民法第1017條 — 夫妻財產制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1條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時,應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唯一考量。審酌因素包括: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經濟能力、生活狀況;父母與子女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能力;以及主要照顧者原則等。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委請社工進行家庭訪視,並參酌訪視報告之內容作為裁判之重要依據。
關於祖父母聲請改定監護之問題,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時,始由法院依聲請選定監護人。祖父母雖非法定監護人之當然順位,但若能證明父母有不適任之情事(如嚴重疏於照顧、虐待等),法院仍可能改定監護權歸祖父母。然而,若父母仍具備基本照顧能力且無明顯不適任之事由,僅因工作不穩定等經濟因素,法院改定之可能性較低。
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範圍,但婚後以婚前財產之孳息或處分所得購置之財產,可能涉及婚後財產之認定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監護權之酌定或改定,法院一律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綜合審酌各項因素後作出裁判。夫妻財產之分配應依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規定處理。
- 蒐集並保全有利於己方之證據,如照顧子女之紀錄、經濟能力證明、親屬後援系統等。
- 配合法院指定之社工訪視,如實陳述照顧情形。
- 如有對方不適任之事證,應具體提出供法院審酌。
- 整理婚前及婚後之財產清冊,釐清各項財產之歸屬。
-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針對個案情形擬定最適當之法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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