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過高可否聲請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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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已離婚五年餘,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子女均由前配偶照顧。當事人每月支付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作為子女撫養費,惟因即將屆齡退休,收入將大幅減少,擔憂日後無力負擔現行撫養費金額。當事人希望了解是否有法律途徑可聲請調降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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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離婚協議所約定之子女扶養費金額,事後是否得向法院聲請酌減?
  • 扶養義務人即將退休致收入減少,是否構成情事變更之事由?
  • 法院酌定扶養費時,應審酌哪些具體因素?
  • 若前配偶不同意調降,當事人應循何種法律程序處理?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之義務,此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民法第1116-2條)。惟扶養費之金額並非一經約定即永不可變更,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當扶養義務人之經濟狀況因退休等原因發生重大變化時,自得依法聲請調整。

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認為,扶養費之酌定係以裁定時之情事為基礎,嗣後如有情事變更,自得聲請變更。依家事事件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就已確定之扶養費裁定,如有情事變更,得依聲請人之聲請,變更或撤銷原裁定。當事人即將退休,收入勢必大幅減少,此屬典型之情事變更事由。法院於審酌是否調降時,會綜合考量當事人退休後之預期收入(如退休金、勞保年金等)、前配偶之經濟能力、子女之實際需求、當地生活水準及物價指數等因素。

程序上,當事人應先嘗試與前配偶協商調降金額,若無法達成合意,可向子女住所地之家事法院提出「變更扶養費」之聲請。建議當事人備妥退休通知書、薪資證明、財產清冊、每月固定支出明細等文件,以利法院審酌。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裁定變更前,原約定之扶養費金額仍具拘束力,當事人不宜自行片面減少給付,以免遭對方聲請強制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約定之子女扶養費金額並非不可變更,當扶養義務人因退休致收入大幅減少時,構成情事變更,依法得向法院聲請酌減扶養費。法院將綜合雙方經濟能力與子女需求重新核定合理金額。

  1. 先行與前配偶協商調降扶養費金額,嘗試以書面達成新的協議。
  2. 蒐集並保全退休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退休通知、薪資變動紀錄、勞保投保資料等。
  3. 整理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明細,以證明目前之經濟負擔。
  4. 若協商不成,向管轄之家事法院提出變更扶養費之聲請。
  5. 在法院裁定前,仍應依原約定金額繼續給付,避免遭強制執行。
  6. 建議諮詢專業家事律師,評估合理之調降幅度並協助撰寫聲請狀。
  7. 留意子女是否已成年或即將成年,成年後父母之扶養義務範圍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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