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配偶與第三人發生不正當關係,經當事人發現並取得錄音檔及文字檔等證據,雙方均承認有發生關係。事發後,第三人之配偶表示要私下解決,要求以毆打當事人配偶之方式處理此事且不再追究,當事人配偶亦同意並已遭毆打及驗傷,雙方至警局備案,記載內容為「達成協議後互不打擾、事情不追究」,並有錄音存證。然事隔八個月後,對方再度前來騷擾,甚至私闖當事人住宅並毀損多項物品。當事人欲了解對方和解後又再提告侵害配偶權是否成立。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雙方於警局備案之和解協議及錄音紀錄,是否具有法律上拋棄請求權之效力?
- 對方和解後再行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是否受和解協議之拘束?
- 對方私闘住宅並毀損財物之行為,當事人得主張哪些刑事及民事上之權利?
- 對方以毆打方式「解決」之約定,其法律效力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之核心問題在於和解協議之效力。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本案雙方於警局備案時達成「達成協議後互不打擾、事情不追究」之合意,此即構成和解契約。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之效力。對方既已同意「事情不追究」,即表示已拋棄就該侵害配偶權事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請求。
如對方仍執意提起侵害配偶權之民事訴訟,當事人得於訴訟中提出和解協議及錄音存證作為抗辯,主張對方已拋棄權利。法院於審酌和解協議之內容後,如認定對方確已拋棄請求權,應駁回其訴訟。惟須注意,和解協議之效力僅及於和解時所針對之事項,如和解後當事人配偶與第三人又有新的不正當行為,則該新行為不在和解範圍內,對方仍得就新的侵權行為另行起訴。
關於對方以毆打方式「解決」之約定,此部分之合法性有疑慮。雖然雙方合意以此方式處理,但毆打行為本身仍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被害人雖於事後驗傷並至警局備案,如嗣後欲提告傷害,仍需注意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惟因雙方已於警局備案達成和解且同意以此方式處理,法院可能認定被害人已放棄就傷害部分之告訴權。
至於對方事隔八個月後私闘住宅並毀損財物之行為,此為和解後發生之獨立侵權及犯罪行為,與先前之侵害配偶權事件無關,不受先前和解協議之拘束。當事人得對該行為分別提起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及第354條毀損罪之告訴,並得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被毀損物品之價值及精神慰撫金。建議當事人保全現場證據(照片、監視器畫面)、報警處理並取得報案紀錄。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於警局備案之和解協議具有契約效力,對方已拋棄就該侵害配偶權事件之請求權,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對方事後私闖住宅毀損財物為獨立之犯罪行為,當事人得據此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
- 妥善保存和解協議之錄音存證及警局備案紀錄,作為對方再提告時之抗辯證據。
- 針對對方私闖住宅及毀損財物之行為,立即報警處理並取得報案紀錄。
- 拍照記錄被毀損之物品現場狀況,保留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據。
- 對對方提起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及第354條毀損罪之刑事告訴,注意六個月之告訴期間。
- 另行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被毀損物品之價值及精神慰撫金。
- 如對方持續騷擾,考慮聲請民事保護令或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向警方申訴。
-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後續訴訟程序,統一策略應對對方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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