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離婚協議書聲請支付命令追討未付扶養費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離婚時與前配偶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明確約定前配偶應按期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然而前配偶近五年來均未依約給付扶養費,積欠金額龐大。當事人欲以離婚協議書作為依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追討前配偶積欠之扶養費,惟不確定此方式是否可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離婚協議書是否得作為聲請支付命令之釋明文件?其法律效力為何?
  • 聲請支付命令應向哪個法院提出?管轄法院如何決定?
  • 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提出異議之法律效果為何?後續程序如何進行?
  • 積欠近五年之扶養費是否有消滅時效之問題?
  • 除支付命令外,是否有其他更有效之追討方式?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書係雙方合意簽署之私文書,具有契約之效力。協議書中約定之扶養費給付義務,屬於雙方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前配偶未依約給付即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以離婚協議書為釋明文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以下規定,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係督促程序之一環,程序簡便,僅需書面聲請即可,法院不經言詞辯論即可核發,且聲請費用僅為裁判費之三分之一。

惟須注意,支付命令之效力取決於對方是否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得不附理由向核發法院提出異議。一旦對方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案件將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考量前配偶積欠五年扶養費,提出異議之可能性不低,當事人應有心理準備進入後續訴訟程序。

關於消滅時效問題,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之債權,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積欠近五年之扶養費,最早期之部分可能已接近或已罹於時效。當事人應儘速行使權利,避免更多期數之請求權因時效消滅而無法主張。聲請支付命令可中斷時效。

除支付命令外,當事人亦可考慮直接向家事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或聲請家事調解。若取得確定判決或調解筆錄,即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之執行名義,可直接聲請對前配偶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如協議書經公證且載有逕受強制執行之約定(公證法第13條),則可直接持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毋須再經訴訟程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離婚協議書可作為聲請支付命令之依據,惟對方異議後將轉為訴訟程序。建議注意扶養費請求權之五年短期時效,儘速採取法律行動。

  1. 立即計算積欠之扶養費總額,列明各期應付金額及逾期日期,確認是否有已逾五年時效之期數。
  2. 向對方住所地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檢附離婚協議書影本作為釋明文件,載明請求金額及計算方式。
  3. 如對方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失效後案件轉為訴訟,準備協議書正本、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據以備審理。
  4. 評估是否直接向家事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之訴訟,省去支付命令可能遭異議之等待時間。
  5. 取得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確定後,立即向法院聲請對前配偶之薪資、存款、不動產等財產為強制執行。
  6. 如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考慮日後就未來之扶養費給付另行辦理公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以便日後直接強制執行。
  7. 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如符合資格可獲得免費法律扶助,減輕訴訟費用負擔。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